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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迫賣淫罪的量刑標準是怎樣的

強迫賣淫罪的量刑標準是怎樣的

改革開放以後,隨着賣淫行為較為普遍地發生,與賣淫相關的幾種犯罪也變得常見而多發,如何有效規制這些犯罪並恰當地定罪量刑,已成為理論和實踐中的一項重要問題。而在賣淫犯罪當中,比較惡劣的就數強迫賣淫罪了,往往會在強迫的過程中實施暴力行為,對賣淫人的身體造成傷害。那現在我國對強迫賣淫罪的量刑是如何規定的呢?下文中本站小編為你解答疑惑。

一、如何認定強迫賣淫罪?

強迫他人賣淫的犯罪就是採取暴力或者採用以暴力相威脅或其他手段,違揹他人意志,迫使他人賣淫的行為。包括直接使用打罵、侮辱、捆綁等強制的暴力手段,也包括使用其他非暴力的逼迫手段,如以揭發他人隱私或者以可能使他人某種利害關係遭受損失相威脅,或者通過某種行為,使他人陷入絕境,在別無出路的情況下,違背自己的意願從事賣淫。強迫的對象可以是沒有賣淫習性的人,也可以是原來曾經有過賣淫行為由於某種原因不願賣淫的人。認定本罪,需要從以下四個方面着手進行分析:

(一)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他人的人身權利和性的不可侵犯的權利,犯罪的對象是“他人”,這裏的“他人”主要是指婦女,但也包括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和男性。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違揹他人意志,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迫使他人賣淫。關於用何種方法強迫他人賣淫,法律上沒有限制,實踐中主要用暴力、脅迫的方法,如採用對他人毆打、虐待、捆綁或以實施殺害、傷害、揭發隱私、斷絕生活來源相威脅,或利用他人走投無路的情況下采用挾持的方法迫使他人賣淫。如果僅僅是採用物質引誘、暗示、鼓動他人賣淫,沒有違揹他人意志的,不能構成本罪。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即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構成本罪。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且為直接故意。法律上沒有要求行為人主觀上必須具有營利的目的,只要故意強迫他人賣淫就可構成本罪。

二、強迫賣淫罪的量刑標準是如何規定的

《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條規定:組織他人賣淫或者強迫他人賣淫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組織他人賣淫,情節嚴重的;

(二)強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賣淫的;

(三)強迫多人賣淫或者多次強迫他人賣淫的;

(四)強姦後迫使賣淫的;

(五)造成被強迫賣淫的人重傷、死亡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情節特別嚴重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協助組織他人賣淫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黃賭毒一直以來都是我國嚴厲打擊的對象,而其中的“黃”就主要就是涉及到賣淫、嫖娼等行為。其中不管是組織他人賣淫、強迫他人賣淫還是容留他人賣淫,其實都是要達到了規定的標準之後,那麼才會被認定構成犯罪。對於強迫賣淫罪的量刑內容,本站小編已經在上文中作出了介紹,希望對您有所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