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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補償款打入被徵收人銀行卡就能強制徵收嗎?

將補償款打入被徵收人銀行卡就能強制徵收嗎?

在徵地拆遷過程中,行政機關為了加快徵地進程,有時會出現未與被徵收人簽訂徵收補償協議就直接將徵收補償款打入被徵收人銀行卡並強制徵收的行為。在實踐中遇到這種情況該怎麼辦呢?下面北京晏清律師事務所結合劉先生的具體案例,為您解讀將徵收補償款打入被徵收人銀行卡就強制徵收的行為是否合法?

案件事實

經xx縣林業部門批准,劉先生享有xx縣xx鎮xx村0.6畝的林地使用權70年,並頒發了林權證。2014年xx縣政府對該林地所在地區進行了徵地情況調查並製作了徵地情況調查確認表,所涉及的村民及村民委員會均在該表中籤名蓋章。2017年因xx大道建設的需要,xx縣xx煙花鞭炮銷售有限公司需要搬遷另建新廠,xx縣政府決定徵收該村69畝集體土地用於煙花公司新址建設。劉先生享有使用權的林地在徵收範圍內。xx縣政府在未與劉先生簽訂徵收補償協議的情況下就先行對預徵收的土地邊界進行了開挖定界,致使其林地被毀,大部分林木等附着物已被清理,並在開挖後書面告知劉先生,已將徵地補償款及青苗費銀行卡。劉先生向市政府申請行政複議,請求確認徵收行為違法並停止該違法徵收的行為。市政府駁回了劉先生的行政複議申請。劉先生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一審、二審法院裁定駁回劉先生的起訴。劉先生遂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北京晏清律師事務所專業分析與解讀

北京晏清律師事務所王xx律師結合最高人民法院的裁定對本案進行了分析和解讀。在本案中,一審、二審法院認為本案涉及的集體土地屬於預徵地階段,而xx縣政府製作徵地情況調查表、徵地預公告、開挖定界等行為是徵地行為的前期程序和前期工作。所以這些前置行為並未對劉先生的權利義務產生實際影響。最高人民法院認為一、二審事實認定不清,使用法律不當。因為,劉先生並未與xx縣政府達成合意並簽訂徵收補償協議,xx縣政府在強制清理劉先生林地的地上附着物後,雖然將徵地補償款和青苗費打到劉先生的銀行卡內,但是這並不意味着其清除行為已經得到了劉先生的認可。即使xx縣政府已經履行了給付義務,也應申請法院強制執行,xx縣政府的強制清除行為程序並不合法,侵害了劉先生的合法權益。

在徵地拆遷過程中,相關行政機關以各種方法實施各種行為以達到強制清除或拆除的案例時有發生。行政機關的這種行政行為是違法的,侵犯了公民的合法權益。所以面對此種情況要及時向律師諮詢,我們要學會使用法律武器,保障我們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