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人承擔刑事責任嗎?
一、監護人承擔刑事責任嗎?
監護人不需要承擔刑事責任,但需要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我國《刑法》第十七條:
1、已滿16週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稱完全刑事責任年齡;
2、已滿14週歲不滿16週歲的人,只有在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姦、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才應當負刑事責任,稱不完全刑事責任年齡;
3、不滿14週歲的人實施任何危害社會的行為,都不負刑事責任;
4、已滿14週歲不滿18週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注意:因不滿十六週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他的家長或者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 。
二、未成年人犯罪,該不該讓其監護人代為承擔刑事責任?
從科學的角度上來説,未成年人的動物本性大於社會理性(基本上都沒入過社會,其理性能力較小),不具備完全的辨認和控制能力。舉個生物上比較極端的例子,例如,不少七、八歲的孩子還經常尿牀、尿褲子什麼的,並不都是孩子不懂事。這時期的孩子,膀胱肌肉受情緒影響非常大,無法受意志控制閉合尿道。所以,要求未成年人完全承擔刑事責任肯定是不合理的。同樣的道理,讓沒有犯罪的監護人去承擔刑事責任,這也是不合理的。監護人的責任和義務只在被監護人的民事行為上,無須承擔被監護人的刑事責任。
對於少年犯罪問題的環境引導,其重點根本不是家庭,而是同齡人。對於青春期的人來説,他們都在試圖脱離家庭,尋找自己的社會角色,所以這些年齡層次的集體中會自發形成非正式組織,而青少年會在這樣的社會框架裏定位自己,增加認同感。一旦整個組織的目標發生扭曲,個體很難獨善其身,所以會出現弱者欺負更弱者的環境。而所謂的法律意識,在這個時候是難以深入到他們的環境中去的,因此他們會選擇性屏蔽社會法律、家庭教養、學校教育等等,而遵從於他們這個年齡層的規則。
現實生活當中,監護人所需要履行的義務相對來説也是比較多的,不僅僅是包括有民事賠償方面的一些責任,還是我保管財產等相關的責任,但是如果未成年人存在着犯罪行為的話,對監護人來説不需要承擔刑事責任的。因為犯罪行為並不是由監護人從事的,這樣的話不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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