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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犯死後應該如何處理?

死刑犯死後應該如何處理?

死刑犯死後應該如何處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死刑執行後的執行由人民法院負責處理下列事項:(一)對涉及財產繼承、債務清償、家庭託管等方面的遺書和死刑罪犯的筆錄,應當及時進行審查,並將遺書和筆錄提交給家庭成員,並抄送檔案備查;案件線索有問題的,應當抄送有關部門;(二)限期通知犯罪分子家屬接收犯罪組織;有火化條件通知接收骨灰。

逾期不受理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有關單位處理。死刑罪犯的屍體、骨灰的處理情況,應當記入筆錄;(三)外國國籍罪犯被執行死刑後,通知外國駐華使、領館的程序和期限,依照有關規定辦理。之後,對罪犯執行死刑的執行死刑,或者沒有死者家屬拒絕接受根據有關規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衞生部民政的暫行規定使用死刑的罪犯的身體或器官”。

2.死刑罪犯主動將屍體移交醫療衞生單位的;3.經家庭同意使用。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衞生部、民政部關於使用死刑罪犯的機構或死刑執行機關的暫行規定第二條。“暫行規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和衞生部衞生部在利用死刑罪犯屍體或器官的“第三條以下類型的資本的死刑罪犯屍體或器官可供使用:

1.無人接受死者或死者家屬拒絕接受死者;

2.死刑罪犯主動將屍體移交醫療衞生單位的;

3.經家庭同意使用。

標籤:死刑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