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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緩執行期間從何時計算

死緩執行期間從何時計算

一、死緩執行期間從何時計算

死刑緩期執行的期間,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判決確定之日,是指判決生效之日,而不是指判決執行之日。因此,罪犯在判決生效後尚未送監執行的期限應當計入2年考驗期內;但是對罪犯在判決生效前先行羈押的日期不能折抵在2年考驗期內。

死刑緩期執行減為有期徒刑的,是指對確有重大立功表現直接減為有期徒刑的,其有期徒刑的刑期從死刑緩期執行期滿之日起計算。死刑緩期執行期滿之日至裁定減刑之日之間相隔的時間應計入有期徒刑的刑期內,但罪犯在死緩判決生效前先行羈押的日期和緩期執行的2年考驗期不能計入有期徒刑的期限內。如果從法院作出減刑裁定的時間起計算刑期,等於延長犯罪分子的實際服刑期。因為死刑緩期執行期滿到法院作出減刑裁定書之日,還有一段時間,如果不計算在有期徒刑期限內,等於延長了犯罪分子的實際服刑期。

二、服刑多久可以開始減刑

一般來説,判處不滿5年有期徒刑的,應當執行1年以上方可減刑;5年以上不滿10年有期徒刑的,應當執行1年6個月以上方可減刑;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應當執行2年以上方可減刑。有期徒刑減刑的起始時間自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

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符合減刑條件的,至少執行2年以上方可減刑;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減為無期徒刑後,符合減刑條件的,至少執行3年以上方可減刑。

確有悔改表現或者有立功表現的,一次減刑不超過9個月有期徒刑;確有悔改表現並有立功表現的,一次減刑不超過1年有期徒刑。有重大立功表現的,一次減刑不超過1年6個月有期徒刑;確有悔改表現並有重大立功表現的,一次減刑不超過2年有期徒刑。

對於應當判處死刑的犯罪分子,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不必立即執行,可以同時緩期二年執行。這是中國獨創的法律制度。對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性犯罪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犯罪分子,法院根據犯罪情節、人身危險性等情況,可以在作出裁決的同時決定對其限制減刑。法律對限制減刑僅規定為”,司法實踐中原則上對主觀惡性深、人身危險性大的死緩罪犯應適用限制減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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