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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期間,“謠言”如何認定?

散佈謠言,謊報疫情行為的認定,應主要考慮以下三方面:

疫情期間,“謠言”如何認定?

1、行為在客觀上主要表現為散佈謠言,謊報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擾亂社會秩序。散佈謠言,是指捏造沒有事實根據的謠言並向他人進行傳播的行為,如製造將要發生地震、戰爭的謠言。謊報險情、疫情、警情,是指編造火災、水災、地震、傳染病爆發、火警、治安警情等虛假險情,並向有關部門報告的行為。

2、行為人在主觀上表現為故意,過失實施上述行為的,不構成本行為。

3、該行為的違法後果是引起羣眾恐慌,干擾了國家機關等單位的正常工作,擾亂社會秩序。

附: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25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一)散佈謠言,謊報險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擾亂公共秩序的

標籤:認定 疫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