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位置:首頁 > 訴訟仲裁 > 治安管理

疫情期間散佈謠言罪的判刑標準是什麼

一、疫情期間散佈謠言罪的判刑標準是什麼?

疫情期間散佈謠言罪的判刑標準是什麼

我國法律制度中沒有疫情期間散佈謠言罪,在疫情期間故意造謠,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以編造、故意傳播虛假信息罪定罪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九十一條【編造、故意傳播虛假信息罪】編造虛假的險情、疫情、災情、警情,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載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虛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載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疫情期間造謠造成哪些後果需要承擔刑事責任?

(一)散佈謠言,謊報險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擾亂公共秩序的;

(一)致使機場、車站、碼頭、商場、影劇院、運動場館等人員密集場所秩序混亂,或者採取緊急疏散措施的;

(二)影響航空器、列車、船舶等大型客運交通工具正常運行的;

(三)致使國家機關、學校、醫院、廠礦企業等單位的工作、生產、經營、教學、科研等活動中斷的;

(四)造成行政村或者社區居民生活秩序嚴重混亂的;

(五)致使公安、武警、消防、衞生檢疫等職能部門採取緊急應對措施的;

(六)其他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

三、疫情期間散佈謠言構成犯罪逮捕嫌疑人的條件有哪些?

(一) 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

(二) 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

(三) 採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而有逮捕必要。

疫情期間散佈謠言沒有造成特別嚴重後果的話,是不會被追究刑事責任的,由公安機關進行治安處罰,但是,疫情期間散佈的謠言擾亂公共秩序,比如造成大型客運交通工具沒辦法正常運行,造成國家機關、學校等單位的工作,生產經營中斷的,都要追究刑事責任。

標籤:散佈 判刑 疫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