適用假釋注意哪些方面,假釋要注意什麼
法律規定假釋針對的對象只能是被判處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這便是適用假釋的對象要求。而在審查是否能夠被假釋的時候,則要考慮法律規定的條件,這是適用假釋的條件要求。除了這些內容,適用假釋還有一些注意的地方,那到底適用假釋注意哪些方面?請從下文中進行了解。
1、關於對家庭有特殊困難的罪犯的假釋問題
對罪犯家庭有特殊困難,確需本人照顧,請求假釋的,在司法實踐中,須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提供證明,如果罪犯確有悔改表現,不致再危害社會,當地具備監管條件,可以不受法定執行刑期的限制,適用刑法第七十三條關於特殊情節的規定,予以假釋。但對犯罪集團的首犯、主犯,慣犯、累犯和罪行特別嚴重的罪犯,不予假釋。
2、關於未成年罪犯的假釋問題
為了進一步貫徹未成年人保護法,執行對未成年罪犯實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對犯罪時未成年,在刑罰執行中確有悔改表現,不致再危害社會,且假釋後具備監管條件的罪犯,可以不受法定執行刑期的限制,適用刑法第七十三條關於特殊情節的規定,予以假釋。但對犯罪集團的首犯、主犯,慣犯、累犯和罪行特別嚴重的罪犯的假釋,應從嚴掌握。
3、關於老、殘罪犯的假釋問題
對老年和身體有殘疾(不含自傷致殘)罪犯的假釋,應注重悔罪的實際表現。在司法實踐中,對於被判處有期徒刑,執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或者被判處無期徒刑,實際執行十年以上,喪失作案能力或者生活不能自理且假釋後生活確有着落的老、殘罪犯,可依法予以假釋。
4、關於執行原判有期徒刑二分之一以上的起始時間的計算問題
根據刑法第四十二條有期徒刑的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的規定,對判處有期徒刑的罪犯適用假釋,執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的起始時間,應從羈押之日起計算。
5、關於有期徒刑罪犯的假釋考驗期限問題
對於假釋的犯罪分子,應當有適當的考驗期限。根據刑法第七十四條的規定:有期徒刑的假釋考驗期限,為沒有執行完畢的刑期。在司法實踐中,對有期徒刑犯假釋考驗期限的掌握,一般不少於六個月。
6、關於對在看守所服刑的罪犯的假釋問題
根據有關規定,在看守所服刑的必須是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以下和判決生效後經摺抵餘刑不足一年的罪犯,以及個別餘刑一年以上,因特殊需要,經有關部門批准的罪犯。在司法實踐中,對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以下和判決生效後經摺抵餘刑不足一年的罪犯,一般不予假釋;對餘刑在一年以上的罪犯,符合法定假釋條件的,應由關押罪犯的看守所提出書面意見,經主管公安機關審查同意後,報請同級人民法院裁定。
7、關於罪犯減刑後又假釋的間隔時間問題
罪犯減刑後又假釋的,一般以間隔一年以上為宜;對於一次減二年或者三年有期徒刑後,又適用假釋的,其間隔時間一般不得少於二年。
假釋可以説是刑事處罰中一種比較人性化的制度,對於滿足假釋條件的犯罪分子,允許其提早被釋放,但此時也會有相應的假釋考驗期,順利的度過了假釋考驗期的,才能視為原判刑罰已經執行完畢。至於適用假釋注意哪些方面,各位不妨從上文中進行了解。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鹽城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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