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位置:首頁 > 法律顧問 > 法律

適用詐騙罪新解釋需注意三個問題

法律2.3W
適用詐騙罪新解釋需注意三個問題

刑事犯罪是各種社會矛盾和社會消極因素的綜合反映,並且這種反映表現的領域和強度,與一個國家社會變革的深度和廣度密切相關。法律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依照法律定罪處刑;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刑。現代犯罪的類型有很多種,刑法中對於不同的犯罪情形以及類型都進行了相應的分類,刑事犯罪的種類很複雜。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集資詐騙罪律師應把握定罪中的三個關鍵構成要件要素


1、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會議紀要對包括集資詐騙罪在內的金融犯罪案件中認定“非法佔有目的”作了明確的規定。在司法實踐中,認定是否具有非法佔有為目的,應當堅持主客觀相一致的原則,既要避免單純根據損失結果客觀歸罪,也不能僅憑被告人自己的供述,而應當根據案件具體情況具體分析。

2、詐騙方法。詐騙方法是指虛構事實和隱瞞真實情況,這是集資詐騙罪中非常重要的一個客觀構成要件要素。實踐中,集資詐騙中的常見的詐騙手段包括:虛構集資用途,以虛假的證明文件和高回報率為誘餌騙取集資款;在以高額回報為誘餌,誇大、虛假宣傳公司的經營狀況;以支付高額利息為誘餌,虛構工程招投標、與他人合夥做外貿生意、投資基金等資金用途,採取出具借據、簽訂借款協議等方式;以到期返回本金及每月高額回報為誘餌,收取費用等等。

3、數額較大。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的規定,個人集資詐騙,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單位集資詐騙,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應該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