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假釋的程序,適用假釋的對象條件
根據《刑法》第82條、第79條的規定,對於犯罪分子的假釋,應當遵守下列程序:
(1)由執行機關向中級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假釋建議。
(2)中級以上人民法院收到假釋建議書後,應當組成合議庭對假釋案件進行審理,要重點審查罪犯是否確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現。對符合法定假釋條件的,裁定予以假釋。
執行機關就是監獄,具體負責考核、提出減刑、假釋的部門是監獄獄政科,因此,應充分與監獄獄政科溝通,尤其提出建議,監獄報做出判決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由中院決定。
(一) 對象條件
假釋只適用於被判處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但對累犯以及因殺人、爆炸、搶劫、強姦、綁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除外。
假釋是對犯罪分子有條件地提前釋放,同時,國家並不排除對其繼續執行尚未執行的那部分刑罰的可能性。這一特點決定了假釋不適用於被判處其他刑罰的犯罪分子。
(二) 實質條件
犯罪分子認真遵守監視,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假釋後不至再危害社會,這是適用假釋的實質條件或者關鍵條件。
犯罪分子同時具備以下四個方面情形的,應當認為“確有悔改表現”:
(1)認罪服法;
(2)一貫遵守罪犯改造行為規範和監獄紀律;
(3)積極參加政治、文化、技術學習;
(4)積極參加勞動,愛護公物,完成勞動任務。
(5)“不致再危害社會”,是指罪犯在勞動改造期間一貫表現好,確有悔改表現不致重新犯罪的,或者老弱病殘並喪失作案能力的。
此外,根據有關司法解釋,把握適用假釋的實質條件,還須特別注意以下問題:
1、為了貫徹對未成年犯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對未成年犯的假釋在掌握標準上可以比照成年犯依法適度放寬。
2、對罪行嚴重的危害國家安全的罪犯和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主犯、慣犯的假釋,主要是根據他們的改造表現,同時也要考慮原判的情況,應當特別慎重,嚴格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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