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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釋的適用條件有哪些

假釋的適用條件有哪些
假釋,是指對於被判處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部分犯罪人,在執行一定刑罰之後,確有悔改表現,不致再危害社會,附條件地予以提前釋放的制度。其適用條件如下:
(1)只適用被判處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人。
(2)只適用於已經執行一部分刑罰的犯罪人。一方面,只有經過一定的服刑期,才能判斷犯罪人是否具有悔改表現;另一方面是為了防止濫用假釋,避免引起刑罰執行的混亂,避免損害刑罰的嚴肅性與人民法院判決的穩定性。
(3只適用於在刑罰執行期間,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提前釋放後不致再危害社會的犯罪人。這是適用假釋的一個最重要條件。
確有悔改表現,是指確實認罪服法、悔罪自新。提前釋放後不致危害社會,是指如果適用假釋提前釋放犯罪人後,犯罪人不致再實施危害國家、社會和人民羣眾利益的行為,或者是老年、身體有殘疾,喪失作案能力的情形。
法律依據:
《刑法》第八十一條
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執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實際執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沒有再犯罪的危險的,可以假釋。如果有特殊情況,經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執行刑期的限制。對累犯以及因故意殺人、強姦、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或者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釋。
標籤:假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