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違停處罰依據和標準是什麼?

一、違停處罰依據和標準是什麼?

違停處罰依據和標準是什麼?

我國違停處罰依據和標準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處罰為處二十元以上兩百元以下的罰款。《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條對違停處罰有作出規定:

對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關於機動車停放、臨時停車規定的,可以指出違法行為,並予以口頭警告,令其立即駛離。

機動車駕駛人不在現場或者雖在現場但拒絕立即駛離,妨礙其他車輛、行人通行的,處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並可以將該機動車拖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點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指定的地點停放。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拖車不得向當事人收取費用,並應當及時告知當事人停放地點。

因採取不正確的方法拖車造成機動車損壞的,應當依法承擔補償責任。

1、違反禁令。也就是在標誌、標線明確提示禁止停放的區域停車的。其實,這是典型的一個行為觸犯了數個條款(既違停又違反禁令),從而產生了數個法律後果。處罰的標準是100元。不需先行警告。

2、違反禁令,駕駛人在現場拒絕駛離的。在禁止停放區域停車的,而駛駛人拒離立即駛離的,適用《交通安全法》93,處罰的標準是200元。需要先行警告。

3、違反停車規定,在不應當停車地點停車的。經警告後,當事人拒絕駛離的或當事人不在現場的,處罰標準50元。需要先行警告。

4、違反停車規定,停車不規範的。也就是你橫在車位裏,或着,車身距路邊石超過30CM的。這樣的情況,省條例沒有規定具體的處罰標準,卻可以適用65條這個通用的條款。處罰的標準是50元。不需先行警告。

5、亂停車上下客的。也就是橫在路中間或停在機動車道上(實施機動車和非機動車分離的道路)上下客的,這裏適用《道路交通安全法》90條(通用條款)。處罰標準50元。不需先行警告。

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管理條例》,違章停車有如下的處罰規定:

(一)不按規定臨時停車的,主要是指駕駛員在駕駛車輛時,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管理條例》第62條的行為,包括:

1、按順行方向靠道路左側停車,且駕駛員未離開車輛的。

2、在交叉路口、鐵路道口、彎路、窄路、橋樑、陡坡、隧道以及距離上述地點20米以內的路段停車的。

3、在公共汽車站、電車站、急救站、加油站、消防栓或消防隊門前以及距離上述地點30米以內的路段停車的。

4、公共汽車、電車在站點以外的地方停車的。

5、夜間臨時停車的,不開示寬燈的。有上述行為的,罰款五元,記二分。

(二)違反停車規定停放車輛的,主要是指駕駛員駕駛車輛時,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管理條例》第61條的行為,包括:

1、在禁止停放車輛的地方停放車輛的。

2、在允許臨時停車的地方停車,駕駛員離開車輛的。有上述行為的,罰款五元,記三分,可以並處吊扣駕駛證一個月。

在我國的違章停車時有發生,我們應該瞭解道路交通安全的相關法律知識,提高法律意識,通過法律來維護自身的權益,法律是廣大人民最有力的保障,對於違章停車嚴厲處罰打擊,也是為了促進社會的和諧發展。

標籤:違停 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