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刑法盜竊武裝部隊公文罪的構成要件有哪些
一、我國刑法盜竊武裝部隊公文罪的構成要件有哪些?
(一)客體要件。本罪侵犯的客體是武裝部隊公文管理秩序。
(二)客觀要件。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盜竊武裝部隊公文的行為。
(三)主體要件。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即年滿16週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構成本罪。既可以是軍人,又可以是非軍人。
(四)主觀要件。本罪在主觀方面必須出於故意,即明知是武裝部隊的公文、證件及印章而仍決意盜竊。過失不能構成本罪。
二、構成盜竊武裝部隊公文罪可以宣告緩刑的情形有哪些?
對於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週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週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
(一)犯罪情節較輕;
(二)有悔罪表現;
(三)沒有再犯罪的危險;
(四)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三、構成盜竊武裝部隊公文罪被判刑公司可以辭退嗎?
構成盜竊武裝部隊公文罪被判刑的,公司可以辭退勞動者。根據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法定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任何犯罪行為的構成要件都是包括以上4種,判定犯罪嫌疑人構成哪種刑事犯罪,不能大概的根據犯罪行為確定,要根據構成要件確定,比如在盜竊武裝部隊公文案件中,如果犯罪嫌疑人不知道是武裝部隊的公文,就不能以盜竊武裝部隊公文罪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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