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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樣的承擔刑事責任?

一、什麼樣的承擔刑事責任?

什麼樣的承擔刑事責任?

主觀上存在過錯,客觀行為方面有犯罪行為,並且有刑事責任能力就需要承擔刑事責任。承擔刑事責任的條件:

1、主觀上有符合刑法規定的過錯,故意或者過失。故意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過失犯罪,法律有規定的才負刑事責任。行為在客觀上雖然造成了損害結果,但是不是出於故意或者過失,而是由於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預見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

2、客觀上有符合刑法規定的犯罪行為。

3、主體要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造成危害結果,經法定程序鑑定確認的,不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責令他的家屬或者監護人嚴加看管和醫療;在必要的時候,由政府強制醫療。間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時候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醉酒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4、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不存在法定不追究責任的情況。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採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衞,不負刑事責任。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發生的危險,不得已採取的緊急避險行為,造成損害的,不負刑事責任。

二、外國人犯罪在哪些情形下需追究刑事責任?

針對外國人犯罪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適用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的訴訟程序予以處理。根據我國刑法的規定,外國人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主要有四種情形:

(1)屬地管轄權,外國人(包括無國籍人)在我國領域內或者我國的船舶、航空器內犯罪的,除法律有些特別規定外,都適用我國刑法的規定

(2)保護管轄權,外國人(包括無國籍人)在我國領域外對我國國家或者公民犯罪的,按照我國刑法規定,最低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適用我國刑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處罰的除外

(3)根據普遍管轄原則,對於我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所規定的罪行,我國在所承擔條約義務的範圍內行使刑事管轄權的,適用我國刑法;一般而言,對於反和平罪、戰爭罪、反人道罪、非法使用武器等戰爭犯罪,非法劫持航空器罪,劫持人質罪,

刑事責任的承擔在當代的中國是屬於一種法律當中明確規定的,但是是否需要承擔責任,必然是需要根據我們國家《刑法》當中的規定來進行確定的,首先從客觀行為上來説的話,需要有違法犯罪的行為,而從主觀上來説的話,必須是有過失或者是故意。

標籤:刑事責任 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