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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擔刑事責任的方式是什麼?

承擔刑事責任的方式是什麼?
律師解析:承擔刑事責任的方式主要方式是:
(1)定罪判刑方式。即對犯罪人在作出有罪判決的同時予以刑事制裁即適用刑罰。這是解決刑事責任最常見、最基本的方式。只有人民法院在其有罪判決中才有權適用這種方式來解決行為人的刑事責任。
(2)定罪免刑方式。即確定有罪但免除刑罰處罰。免除處罰,決不意味着行為人的刑事責任不存在,而是在確定行為人的行為構成犯罪、應負刑事責任的前提下,以免除刑罰處罰的方式解決行為人的刑事責任問題。
(3)消滅處理方式。這是指本來行為人的行為已構成犯罪,應負刑事責任和應受刑罰處罰,但是由於存在法律規定的實際阻卻追究行為人刑事責任的事實,因而使刑事責任歸於消滅,行為人不再負刑事責任。如經特赦予以釋放的犯罪人,已超過追訴時效期限的犯罪人以及已死亡的犯罪人,其刑事責任都基於一定的事實而消滅,國家司法機關不能再予以刑事追究。
(4)轉移處理方式。刑事責任的轉移處理方式只能對享有外交特權和豁免權的外國人適用。根據我國《刑法》第11條的規定,享有外交特權和豁免權的外國人的刑事責任,通過外交途徑解決。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三條
主刑的種類如下:
(一)管制;
(二)拘役;
(三)有期徒刑;
(四)無期徒刑;
(五)死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四條
附加刑的種類如下:
(一)罰金;
(二)剝奪政治權利;
(三)沒收財產。
附加刑也可以獨立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