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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服刑人員減刑條件有哪些?

一般服刑人員減刑條件有哪些?

公民只有在經過人民法院的審判之後,才能確定其是否構成犯罪,同時也才能對其作出相應的處罰。而罪犯在服刑期間,可以為自己爭取減刑、假釋等機會,這些對服刑人員而言都是很有利的,那其中服刑人員減刑條件都有哪些呢?本站小編馬上為你做詳細解答。

一、服刑人員減刑條件有哪些

被判處減刑的服刑人員,在服刑期間,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的,或有表現的,可以減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現之一的,應當減刑:

1、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動的;

2、檢舉監獄內外重大犯罪活動,經查證屬實的;

3、有發明創造或者重大技術革新的;

4、在日常生產、生活中捨己救人的;

5、在抗禦自然災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現的;

6、對國家和社會有其它重大貢獻的。減刑以後實際的刑期,判處有期徒刑的不能少於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判處無期徒刑的,不能少於十年;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不能少於十二年(不含死刑緩期執行的二年)。

二、服刑人員減刑的程序是怎樣的

1、對有期徒刑服刑人員(包括原判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無期徒刑已減為有期徒刑的服刑人員)減刑時,由服刑人員所在監區(分監區)集體研究,提出意見,經監獄主管部門審核,主管監獄長批准後,由監獄提出書面減刑建議,提請當地中級人民法院依法裁定。

2、對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無期徒刑服刑人員的減刑,應當由服刑人員所在監獄提出書面減刑建議,報請省監獄管理局審核同意後,提請高級人民法院依法裁定。

3、非經法定程序不得減刑,減刑的結果應當在服刑人員中公開。

三、被假釋後還可以減刑嗎

被假釋的罪犯,除有特殊情形,一般不得減刑,其假釋考驗期也不能縮短。

罪犯減刑後又假釋的間隔時間,一般為一年;對一次減二年或者三年有期徒刑後,又適用假釋的,其間隔時間不得少於二年。

對判處有期徒刑的罪犯減刑、假釋,執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的起始時間,應當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在假釋考驗期限內,由公安機關予以監督,如果沒有刑法第八十六條規定的情形,假釋考驗期滿,就認為原判刑罰已經執行完畢,並公開予以宣告。

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在假釋考驗期限內犯新罪,應當撤銷假釋,依照刑法第七十一條的規定實行數罪併罰。

在假釋考驗期限內,發現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在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撤銷假釋,依照刑法第七十條的規定實行數罪併罰。

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在假釋考驗期限內,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公安部門有關假釋的監督管理規定的行為,尚未構成新的犯罪的,應當依照法定程序撤銷假釋,收監執行未執行完畢的刑罰。

一般被判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緩的罪犯都是要到監獄裏面服刑的,但其中被判拘役的罪犯是不符合減刑條件的,從對象上來看就不符合,因為我國法律中明確規定了減刑只針對與被判有期徒刑、無期徒刑以及死緩的罪犯。

標籤:減刑 服刑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