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獄法對於刑罰執行的規定有哪些
刑罰執行
一、收監
1、人民法院對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無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應當將執行通知書、判決書送達羈押該罪犯的公安機關,公安機關應當自收到執行通知書、判決書之日起一個月內將該罪犯送交監獄執行刑罰。罪犯被交付執行刑罰時,交付執行的人民法院應當將人民檢察院的起訴書副本、人民法院的判決書、執行通知書、結案登記表同時送達監獄。
2、監獄對交付執行刑罰的罪犯進行身體檢查。經檢查,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暫不收監,由交付執行的人民法院決定監外執行:
有嚴重疾病需要保外就醫的;
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3、罪犯在被交付執行刑罰前,剩餘刑期在一年以下的,由看守所代為執行。
4、罪犯收監,應當嚴格檢查其人身和所攜帶的物品。非生活必需品,由監獄代為保管或者徵得罪犯同意退回其家屬,違禁品予以沒收。
女犯由女性人民警察檢查。
5、罪犯收監後,監獄應當通知罪犯家屬,通知書應當自收監之日起五日內發出。
二、減刑、假釋
被判處無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在服刑期間確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現的,根據監獄考核的結果,可以減刑;有重大立功表現的應當減刑。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罪犯,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符合法律規定減為無期徒刑、有期徒刑條件的,二年期滿時,所在監獄應當及時提出減刑建議,經市監獄管理局審核後,提請市高級人民法院裁定。
被判處無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符合法律規定假釋條件的,由監獄根據考核結果向人民法院提出假釋建議。減刑、假釋的程序
對罪犯提請減刑、假釋,由罪犯所在分監區依據罪犯考核結果提名,監區長會議同意,提交獄政科審查。
監獄“減刑、假釋、保外就醫審核委員”研究後,提交監獄長審核。必要時,由監獄長辦公會議審核。駐監檢察員列席審核委員會會議。
監獄局獄政處複核,提交局長決定。必要時,由局長辦公會議決定。
監獄局十日內提請人民法院裁定。
監獄法對於有關的刑事條例有着重要的作用,所以在實際的執行當中就會有着較深的運用,所以對於這類問題的具體解決方式還是得依據的有關的法律才可以進行一定的約束,進而維護自己的合法利益,對於當事人的權益保障有着積極的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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