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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執行罰款規定對象有哪些?

一、法院執行罰款規定的對象有哪些

法院執行罰款規定對象有哪些?

罰款針對的對象既可以是個人,也可以是單位。具體包括:

(一)被執行人(單位或個人);

(二)被執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

(三)有義務協助調查、執行的單位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

二、可以罰款的情形有哪些

(一)通過訴訟、仲裁、調解等方式逃避執行的。《民事訴訟法》第113條規定:“被執行人與他人惡意串通,通過訴訟、仲裁、調解等方式逃避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有義務協助調查、執行的單位拒絕協助執行的。《民事訴訟法》第114條規定:“有義務協助調查、執行的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人民法院除責令其履行協助義務外,並可以予以罰款:

(1) 有關單位拒絕或者妨礙人民法院調查取證的;

(2) 有關單位接到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後,拒不協助查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財產的;

(3) 有關單位接到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後,拒不協助扣留被執行人的收入、辦理有關財產權證照轉移手續、轉交有關票證、證照或者其他財產的;

(4)其他拒絕協助執行的。人民法院對有前款規定的行為之一的單位,可以對其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對仍不履行協助義務的,可以予以拘留;並可以向監察機關或者有關機關提出予以紀律處分的司法建議”。

(三)不依法報告財產情況的。《民事訴訟法》第241條規定:“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應當報告當前以及收到執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財產情況。被執行人拒絕報告或者虛假報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對被執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關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拘留”。

(四)違反限制消費令進行消費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的若干規定》第11條規定:“被執行人違反限制消費令進行消費的行為屬於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行為,經查證屬實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的規定,予以拘留、罰款;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責任”。

(五)拒絕交出或者提供虛假財務憑證的、到期債權第三人提出異議後又擅自向被執行人清償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依法制裁規避執行行為的若干意見》第15條規定:“對規避執行行為加大民事強制措施的適用。被執行人既不履行義務又拒絕報告財產或者進行虛假報告、拒絕交出或者提供虛假財務會計憑證、協助執行義務人拒不協助執行或者妨礙執行、到期債務第三人提出異議後又擅自向被執行人清償等,給申請執行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對相關責任人予以罰款、拘留”。

(六)其他情形《民事訴訟法》第111條規定:“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 偽造、毀滅重要證據,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

(2) 以暴力、威脅、賄買方法阻止證人作證或者指使、賄買、脅迫他人作偽證的;

(3) 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已被查封、扣押的財產,或者已被清點並責令其保管的財產,轉移已被凍結的財產的;

(4) 對司法工作人員、訴訟參加人、證人、翻譯人員、鑑定人、勘驗人、協助執行的人,進行侮辱、誹謗、誣陷、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

(5) 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方法阻礙司法工作人員執行職務的;

(6)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人民法院對有前款規定的行為之一的單位,可以對其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罰款的程序要求

(一)經院長批准。《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款規定:“拘傳、罰款、拘留必須經院長批准。”

(二)三天內可申請複議。《民事法解釋》第185條規定:“被罰款、拘留的人不服罰款、拘留決定申請複議的,應當自收到決定書之日起三日內提出。上級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複議申請後五日內作出決定,並將複議結果通知下級人民法院和當事人。”《民事法解釋》第186條規定:“上級人民法院複議時認為強制措施不當的,應當製作決定書,撤銷或者變更下級人民法院作出的拘留、罰款決定。情況緊急的,可以在口頭通知後三日內發出決定書”。

我國,法院執行罰款規定的對象有三種,第一種是被執行人。第二種是被執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第三種是有義務協助調查、執行的單位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罰款是法院執行中的強制處罰措施之一,對我國的處罰有重要的作用。

標籤:執行 罰款 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