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暫予監外執行收監執行的條件有哪些?
一、對暫予監外執行收監執行的條件有哪些?
《社區矯正實施辦法》第二十六條規定:暫予監外執行的社區矯正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收監執行:
(一)發現不符合暫予監外執行條件的;
(二)未經司法行政機關批准擅自離開居住的市、縣(旗),經警告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報告行蹤,脱離監管的;
(三)因違反監督管理規定受到治安管理處罰,仍不改正的;
(四)受到司法行政機關兩次警告,仍不改正的;
(五)保外就醫期間不按規定提交病情複查情況,經警告拒不改正的;
(六)暫予監外執行的情形消失後,刑期未滿的;
(七)保證人喪失保證條件或者因不履行義務被取消保證人資格,又不能在規定期限內提出新的保證人的;
(八)其他違反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監督管理規定,情節嚴重的。
二、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四條規定,對被判處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暫予監外執行:
(一)有嚴重疾病需要保外就醫的;
(二)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適用暫予監外執行不致危害社會的。
對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項規定情形的,可以暫予監外執行。對適用保外就醫可能有社會危險性的罪犯,或者自傷自殘的罪犯,不得保外就醫。對罪犯確有嚴重疾病,必須保外就醫的,由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醫院診斷並開具證明文件。在交付執行前,暫予監外執行由交付執行的人民法院決定;在交付執行後,暫予監外執行由監獄或者看守所提出書面意見,報省級以上監獄管理機關或者設區的市一級以上公安機關批准。監外執行罪犯在監外執行期間涉嫌犯罪,公安機關依法應當立案而不立案的,人民檢察院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七條的規定辦理。
監外執行一般是由公安機關來執行的,並告知犯罪分子必須在規定的範圍區域內活動,不得離開規定的區域,如果犯罪分子在監外執行期間違反相關規定,或者又從事了犯罪活動的,則可以立即收監,並根據造成的犯罪事實來進行量刑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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