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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制與拘役的刑期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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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制與拘役的刑期計算

社會的和諧發展離不開法律的保障,對違反刑法相關規定的個人或集體是需要依法接受相應的刑事處罰的。根據刑法的規定,刑事處罰包括主刑和附加刑兩部分。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有:罰金、剝奪政治權利和沒收財產;此外還有適用於犯罪的外國人的驅逐出境。行為人應該接受何種處罰是由其自身的犯罪情節決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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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制拘役的刑期有什麼不同

1、拘役期限的不同

期限上,管制規定的期限為3個月以上2年以下,數罪併罰最高不超過3年;拘役的期限為1個月以上6個月以下,數罪併罰最高不超過1年;有期徒刑期限為6個月以上15年以下,數罪併罰最高不超過20年。

有期徒刑的刑期上限與無期徒刑相接,下限與拘役相聯,中間跨度很大,具有較大的可分性。

2、執行機關不同

管制和拘役的執行機關為公安機關;有期徒刑的執行機關為監獄,剩餘刑期在1年以下的,由看守所代為執行。

3、是否關押不同

管制不需要關押;拘役需要關押,但每月可以回家1-2天;有期徒刑需要關押。

4、參加勞動的待遇不同

判處管制的犯罪人員參與勞動實行同工同酬;判處拘役參加勞動的,酌量發給其報酬;判處有期徒刑則不同,判有無期徒刑的將會無償參加勞動,不會給其報酬,罪犯應強制接受教育和勞動改造。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凡是有勞動能力的,都應當參加勞動,接受教育和改造。

5、對構成累犯有無影響不同

管制和拘役刑對構成累犯沒有影響;而這個有期徒刑對構成累犯有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