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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制作血液製品事故罪判刑規定是怎樣的

非法制作血液製品事故罪判刑規定是怎樣的

一、非法制作血液製品事故罪判刑規定是怎樣的?

我國沒有非法制作血液製品事故罪,非法供應血液製品罪和供應血液製品事故罪是兩個罪名,量刑標準不能一概而論。

《刑法》

第三百三十四條【非法採集、供應血液、製作、供應血液製品罪】非法採集、供應血液或者製作、供應血液製品,不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足以危害人體健康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造成特別嚴重後果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採集、供應血液、製作、供應血液製品事故罪】經國家主管部門批准採集、供應血液或者製作、供應血液製品的部門,不依照規定進行檢測或者違背其他操作規定,造成危害他人身體健康後果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對供應血液製品事故罪可以延期審理的情形有哪些?

(一)需要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物證,重新鑑定或者勘驗的;

(二)檢察人員發現提起公訴的案件需要補充偵查,提出建議的;

(三)由於申請回避而不能進行審判的。

三、供應血液製品事故罪的定罪證據有哪些類型?

(一)物證;

(二)書證;

(三)證人證言;

(四)被害人陳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

(六)鑑定意見;

(七)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

(八)視聽資料、電子數據。

四、供應血液製品事故罪的證據符合哪些要求才能定罪?

(一)定罪量刑的事實都有證據證明;

(二)據以定案的證據均經法定程序查證屬實;

(三)綜合全案證據,對所認定事實已排除合理懷疑。

綜上所述,如果非法制作血液製品,且造成了特別嚴重的後果,對於犯罪嫌疑人是有可能判處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沒收財產這樣的罪名的,經國家有關部門批准製作血液製品的這些單位,沒有按照規定進行檢測造成嚴重後果的,是按照製作血液製品事故罪定罪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