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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相關規定緩刑拘役管制哪個輕?

一、根據相關規定緩刑拘役管制哪個輕?

根據相關規定緩刑拘役管制哪個輕?

緩刑、拘役、管制三者之中緩刑的處罰是最輕的,拘役、管制是自由刑的一種,而緩刑是與判處實刑相區別的執行方式。拘役、管制也可以被緩刑,但是緩刑不一定是拘役或者是管制,緩刑可以適用於有期徒刑等。若是原本應該被判處拘役、管制刑罰的犯罪主體,滿足以下條件,也有可能會被判處緩刑:

1、犯罪分子被判處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罰。緩刑的附條件不執行原判刑罰的特點,決定了緩刑的適用對象只能是罪行較輕的犯罪分子。而罪行的輕重是與犯罪人被判處的刑罰輕重相適應的。我國《刑法典》之所以將緩刑的適用對象規定為被判處拘役或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就是因為這些犯罪分子的罪行較輕,社會危害性較小。相反,被判處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因其罪行較重,社會危害性較大,而未被列為適用緩刑的對象。

2、根據犯罪分子的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認為適用緩刑不致再危害社會。這是適用緩刑的根本條件。也即有些犯罪分子雖然被判處拘役或3年以下有期徒刑,但是根據其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不予關押不至於危害社會的,才能適用緩刑。

3、犯罪分子不是累犯。累犯屢教不改、主觀惡性較深,有再犯之虞,適用緩刑難以防止其再犯新罪。所以,累犯不能適用緩刑。

二、緩刑與管制的區別

(一)從法律屬性上比較

雖然管制是開放性刑種,並且從邏輯上講是最輕的一種,但是由於它沒有緩衝手段,一旦罪犯被判處後,必須立即交付執行,並且要實實在在地執行。當然在執行過程中可以減刑。緩刑不是一種具體的刑種,它只是刑種的附條件不執行方式,雖然其也在具體地執行,但是這種執行不是刑種的具體執行,只是考察方式。其作用是“有刑無刑”,即雖然罪犯被判處了具體的刑罰,但是其刑罰並沒有實際執行,通過緩刑考察,達到執行刑罰的效果。

(二)從技術層面上比較

緩刑和管制的適用或者設定適用的期限大致相同,當然緩刑還有比較長的考驗期;緩刑和管制的都是由公安機關考察執行,管制是不予關押、由公安機關執行。緩刑由公安機關考察,所在單位和基層組織予以配合;同時,執行期間被執行人遵守的規定大致相同,從兩者的規定看,管制多一項“未經執行機關批准,不得行使言論、出版、集會、結社自由的權利”。其餘四項規定的內容完全相同。

(三)從適用後果上比較

《刑法》

第40條規定:“被判處管制的犯罪分子,管制期滿,執行機關應即向本人和其所在單位或者居住地的羣眾宣佈解除管制。”

第76條規定:“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由公安機關考察,所在單位或者基層組織予以配合,如果沒有本法第七十七條規定的情形,緩刑考驗期滿,原判的刑罰就不再執行,並公開予以宣告。”

第77條規定:“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犯新罪或者發現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撤銷緩刑,對新犯的罪或者新發現的罪作出判決,把前罪和後罪所判處的刑罰,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公安部門有關緩刑的監督管理規定,情節嚴重的,應當撤銷緩刑,執行原判刑罰。”

從緩刑的適用情況上來看,管制或者是拘役的刑罰都有可能會與緩刑一起宣判,犯罪分子為了增加自己會被判處緩刑的條件,也可以在法院審理犯罪案件期間,委託律師提出緩刑的執行請求,當然該請求也可以是犯罪分子自己按照既定的流程提出。

標籤:拘役 緩刑 管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