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有關法律是否規定醉駕拘役3個月回家兩次?
《刑法》第四十三條第二款規定:“在執行期間,被判處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兩天。”根據上述規定,是否准許被判處拘役的罪犯回家,應當根據其在服刑期間表現以及准許其回家是否會影響剩餘刑期的繼續執行等情況綜合考慮,由負責執行的拘役所或看守所提出建議,報其所屬的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決定。被判處拘役的外國籍罪犯提出回家申請的,由地市級以上公安機關決定,並由決定機關將有關情況報上級公安機關備案。
對於准許回家的,應當發給回家證明,告知其應當按時返回監管場所和不按時返回將要承擔的法律責任,並將准許回家的決定送同級人民檢察院。被判處拘役的罪犯在決定機關轄區內有固定住處的,可允許其回固定住處,沒有固定住處的,可在決定機關為其指定的居所每月與其家人團聚一天至兩天。拘役所、看守所根據被判處拘役的罪犯在服刑及回家期間表現,認為不宜繼續准許其回家的,應當提出建議,報原決定機關決定。對於被判處拘役的罪犯在回家期間逃跑的,應當按照《刑法》第三百一十六條的規定以脱逃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拘役是指公安機關就近執行的,短期剝奪犯罪分子人身自由、強制勞動改造的刑罰。拘役期限為一個月以上六個月以下,數罪併罰不得超過一年。被判拘刑期從人民法院的判決確定之日起生效,但在宣判前被先行羈押的,其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根據《刑法》第四十二條規定,【拘役的期限】拘役的期限,為一個月以上六個月以下。第四十三條規定,【拘役的執行】被判處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機關就近執行。也就是説,當事人的刑罰執行應該由公安機關執行,不需要坐牢。
醉駕拘役3個月是可以回家兩次的。根據《刑法》第四十三條第二款有關規定:被拘役的犯人,每月可回家探親1-2天,由負責執行的拘役所或看守所提出建議,報其所的縣級屬以上公安機關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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