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被判拘役與緩刑哪個輕
一、拘役與緩刑哪個輕
拘役和緩刑都是我國刑法中較輕的刑罰方式,二者並不是罪名,所以不存在哪個罪輕的説法,但是二者的刑罰力度還是有區別的,那麼哪個的懲罰力度更輕呢?
拘役是自由刑的一種,而緩刑是與判處實刑相區別的執行方式。拘役也可以被緩刑,但是緩刑不一定是拘役,緩刑可以適用於有期徒刑等。
拘役是我國刑法規定的一種量刑方式。是短期剝奪犯罪人自由,就近實行勞動的刑罰方法。拘役的期限為1個月以上6個月以下,數罪併罰時不得超過1年。
緩刑,全稱暫緩量刑,是指對觸犯刑律,經法定程序確認已構成犯罪、應受刑罰處罰的行為人,先行宣告定罪,暫不執行所判處的刑罰。緩刑由特定的考察機構在一定的考驗期限內對罪犯進行考察,並根據罪犯在考驗期間內的表現,依法決定是否適用具體刑罰的一種制度。
對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依法實行社區矯正,如果沒有犯新罪,也沒有發現以前有漏罪,也沒有其他違反緩刑規定的情形,緩刑考驗期滿,原判的刑法就不再執行,並公開予以宣告。
由此,我們可以知道,拘役是一種刑罰方式,而緩刑則是刑罰的執行方式,從邏輯上來講,緩刑是比拘役更輕的。
二、拘役可以緩刑嗎
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八)十一、將刑法第七十二條修改為:“對於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週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週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
(一)犯罪情節較輕;“
(二)有悔罪表現;“
(三)沒有再犯罪的危險;“
(四)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宣告緩刑,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的人。“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處附加刑,附加刑仍須執行。”
因此,犯罪分子被判拘役,如果同時滿足規定的條件,那也是可以適用緩刑的。
被判拘役的犯罪分子,有可能適用緩刑。但適用緩刑的犯罪分子,並不一定主刑就是被判拘役,還有可能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要注意的是,如果僅僅是被判附加刑的話,這是絕對不能適用緩刑的。至於拘役與緩刑哪個更輕,由於拘役是實刑,自然是緩刑要更輕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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