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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資金罪侵犯的客體可以個人嗎?

挪用資金罪侵犯的客體可以個人嗎?

一、挪用資金罪侵犯的客體可以個人嗎?

挪用資金罪侵犯的客體不可以個人。挪用資金罪,根據我國《刑法》和有關司法解釋規定,是指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3個月未還的,或者雖未超過3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行為。

職務侵佔罪(《刑法》第271條),是指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行為。

二、挪用資金罪與職務侵佔罪是否一樣?

挪用資金罪和職務侵佔罪所侵犯的客體和對象不相同,主要表現在:

挪用資金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資金的使用權,對象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資金;職務侵佔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資金的所有權,對象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財物,既包貨幣形態的資金和有價證券等,也包括實物形態的公司財產,如物資、設備等。

按照刑事訴訟法對刑事案件管轄分工的規定,除貪污賄賂犯罪,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瀆職犯罪,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刑訊逼供、暴力取證、報復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的主 權利的犯罪,監管人員毆打、體罰虐待被監管人的犯罪、軍人違反職責的犯罪,經省級以上人民檢察院批准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以及自訴案件以外,其他刑事案件由公安機關管轄。

我們現實生活當中對於挪用資金罪的犯罪構成要件是有非常明確的規定的,也就是規定在我們國家《刑法》當中。同時需要請大家注意的就是挪用資金挪用資金必須是單位的資金,當然了,如果是挪用公司企業或者是其他單位的財產的話,也是可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