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銷售兒童劣藥的處罰是什麼?

一、銷售兒童劣藥的處罰是什麼?

銷售兒童劣藥的處罰是什麼?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條:生產、銷售劣藥的,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藥品和違法所得,並處違法生產、銷售藥品貨值金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或者撤銷藥品批准證明文件、吊銷《藥品生產許可證》、《藥品經營許可證》或者《醫療機構製劑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按照國家藥品管理法規,明知是劣藥而進行生產、銷售,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行為屬於生產、銷售劣藥罪,生產、銷售劣藥罪具體處罰規定如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42、150條的規定,以及《關於辦理生產、銷售假藥、劣藥刑事案件具體問題的解釋》,犯生產、銷售劣藥罪,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50%以上2倍以下罰金;後果特別嚴重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50%以上2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單位犯生產、銷售劣藥罪的,實行雙罰制,即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按照上述規定處罰。

生產、銷售劣藥罪中的生產和銷售行為是選擇性關係,行為人實施其中一個行為即構成犯罪。本罪為結果犯罪,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過失不能構成本罪。從司法實踐中看,本罪大多具有牟取利益的目的,但法律沒有要求構成本罪必須以營利為目的,所以無論出自何種目的,均不影響本罪的構成。

二、 生產、銷售劣藥的立案標準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第十八條規定:生產(包括配製)、銷售劣藥,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1、造成人員輕傷、重傷或者死亡的;

2、其他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情形。

銷售兒童劣藥的行為是非常惡劣的違法行為,會造成非常惡劣的社會影響,給社會的安全穩定造成極其不利的因素。我國對銷售兒童劣藥罪的判罰是非常嚴重的,涉及到銷售公司的主管或者銷售人員應當進行嚴厲的懲處,如果當事人不知情的,可以會免予進行刑事處罰,具體情況應當據實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