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具證明文件重大失實罪的四個構成要件是什麼
(一)客體要件
本罪所侵害的客體是國家有關市場的管理秩序,犯罪對象是指資產評估報告、驗資證明、驗證證明、審計報告等中介證明。其中資產評估報告,是指資產評估人對公司的物產、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等資產折抵資本經過評估所出具的報告,根據公司法規定,公同成立的發起人以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作為自己股款折資本的,其在公司中所持的股份數額,應由資產評估師評估;公司解散時,對其資產也應當評估。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嚴重不負責任,出具的證明文件有重大失實,造成嚴重後果的行為,首先、要有嚴重不負責任的行為,這是構成本罪的前提,如果工作認真負責,完全因受矇蔽無法發現或確因水平、能力的限制而沒有發現的,則不能以本罪論處。嚴重不負責任,既可以表現為該為而根本不為、也可以表現為馬馬虎虎草率應付,不認真而為。前者如資產評估時不評估,驗資人員不驗資,驗證人員不驗證、審計人員不審計等等。這種完全的不作為是以過分相信為基礎的。過分相信,應有相當的基礎,如公司經營作風好、資信能力強等。如果明明知道公司經營管理混亂、資信能力很差,不講信用而仍不作為甚或收受賄賂的,則不能以過失論,構成犯罪,對之應以中介組織人員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論處。後者如走馬觀花,不作全面認真仔細的審查、核實就出具有關證明文件。其次,必須造成了證明文件重大失實。失實,是指證明文件有虛假內容;重大失實,則是指內容與實際情況存在重大出入,與事實不符,如全部內容失實,重要內容失實等。最後,必須造成了嚴重後果。沒有造成實際危害後果或雖造成危害後果但不是嚴重後果,也不能以本罪論處。所謂嚴重後果,主要是指給國家、公司、股東等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造成極為惡劣的影響的;造成市場秩序甚至社會嚴重混亂的;等等。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特殊主體,只有承擔資產評估、驗資、驗證、會計、審計、法律服務等職責的中介組織及人員,才能構成本罪,其他單位或個人不能成為本罪的主體。所謂資產評估人員,是指法定資產評估機構中的註冊會計師、資產評估師等承擔資產評估職責的人員;所謂驗資人員,是指法定驗資機構中的註冊會計師等承擔驗資職責的人員;所謂驗證人員、是指法定驗證機構對公司財務報告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可信性進行審查、核實的人員:所謂會計人員,是指會計師事務所中的會計師;所謂審計人員,是指審計師事務所中對公司的財務會計報表、公司在合併、分立、清算時的審計業務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業務進行審計的人員;所謂法律服務人員、是指律師審務所中的律師以及其他從事法律服務的人員,至於承擔資產評估、驗資、驗證、會計、審計、法律服務等職責的中介組織、則是指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師事務所及律師事務所等社會中介機構。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必須出於過失,即應當預見自己嚴重不負責任的行為,可能造成證明文件的重大失實,併產生嚴重後果,卻因疏忽大意沒有預見或者雖有預見但卻輕信能夠避免,因而造成證明文件的重大失實併發生了嚴重後果。故意不能構成本罪,構成犯罪的,應以中介組織人員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論處。
除了《刑法》外,《資產評估法》《會計法》《環境保護法》《產品質量法》《檢驗檢測機構監督管理辦法》《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等法律法規也對相關中介人員在出具評估報告、財務會計報告、環境影響評價報告、產品質量檢驗結果等時嚴重不負責任,造成嚴重後果的,應當進行行政處罰;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均作出了相應的專門性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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