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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適格

當事人適格,又稱為正當當事人,是指對於具體的訴訟,有作為本案當事人起訴或應訴的資格。

當事人適格

當事人適格與訴訟權利能力不同。訴訟權利能力是作為抽象的訴訟當事人的資格,它與具體的訴訟無關,通常取決於有無民事權利能力。當事人適格是作為具體的訴訟當事人的資格,是針對具體的訴訟而言的,當事人適格與否,只能將當事人與具體的訴訟聯繫起來,看當事人與特定的訴訟標的有無直接聯繫。例如在甲與乙的貸款糾紛中,丙向法院起訴要求甲返還乙的貸款。由於丙與甲乙之間爭議的訴訟標的無直接聯繫,丙就不是本案的適格當事人。

當事人適格與作為純粹形式上的當事人也不同。形式上的當事人僅以原告主觀上主張為準,作為原告就是向法院起訴要求請求權利保護的主體,作為被告即為被訴的主體。而當事人適格則是指對本案的訴訟標的,誰應當有權要求法院作出判決和誰應當作為被請求的相對人。

然而在我國以前的民事訴訟理論中,既沒有區分當事人適格與訴訟權利能力的問題,又沒有區分當事人和當事人適格的問題。以往民事訴訟法教科書中有關當事人概念和特徵的闡述,實際上是針對適格當事人而言的,最高人民法院在司法解釋中對原告和被告的規定,實際上也僅是指適格的當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