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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醫療程序規定內容包括什麼?

實施暴力行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嚴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經法定程序鑑定依法不負刑事責任的精神病人,有繼續危害社會可能的,可以予以強制醫療。

強制醫療程序規定內容包括什麼?

公安機關發現精神病人符合強制醫療條件的,應當寫出強制醫療意見書,移送人民檢察院。對於公安機關移送的或者在審查起訴過程中發現的精神病人符合強制醫療條件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向人民法院提出強制醫療的申請。人民法院在審理案件過程中發現被告人符合強制醫療條件的,可以作出強制醫療的決定。

人民法院審理強制醫療案件,應當通知被申請人或者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場。被申請人或者被告人沒有委託訴訟代理人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其提供法律幫助。

對實施暴力行為的精神病人,在人民法院決定強制醫療前,公安機關可以採取臨時的保護性約束措施。

被決定強制醫療的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對強制醫療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複議。

強制醫療機構應當定期對被強制醫療的人進行診斷評估。對於已不具有人身危險性,不需要繼續強制醫療的,應當及時提出解除意見,報決定強制醫療的人民法院批准。

被強制醫療的人及其近親屬有權申請解除強制醫療。

關於強制醫療程序規定主要見於《刑事訴訟法》第五編第四章,該法第二百八十四條規定:實施暴力行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嚴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經法定程序鑑定依法不負刑事責任的精神病人,有繼續危害社會可能的,可以予以強制醫療。從該法條分析不難看出,強制醫療需要符合三個條件,第一,主體條件,即行為人為精神病人。是否為精神病人並非一般的醫療機構診斷或者常識性判斷,而是需要經過法定程序進行鑑定;第二,行為條件,實施暴力行為並且危害公共安全或者嚴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第三,社會危險性條件,即有繼續危害社會的可能性。

人民法院享有精神病人強制醫療的決定權。公安機關發現精神病人符合強制醫療條件的,應當寫出強制醫療意見書,移送人民檢察院。對於公安機關移送的或者在審查起訴過程中發現的精神病人符合強制醫療條件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向人民法院提出強制醫療的申請。人民法院在審理案件過程中發現被告人符合強制醫療條件的,可以作出強制醫療的決定。

強制醫療在本質上是一種保安處分,這就決定了其適用的非長期性,至於何時解除強制醫療措施需要對強制醫療對象進行評估和考察後決定,此外,由於強制醫療具有一定的人身強制性。

我國《刑事訴訟法》授權公安機關在法院作出強制醫療決定前,可以對實施暴力行為的精神病人採取臨時性的保護措施,注意,該臨時性保護措施並非刑事訴訟的強制措施。人民檢察院是我國專門的法律監督機關,對刑事訴訟活動依法進行監督,對不負刑事責任的精神病人的強制醫療決定及執行,也屬於檢察院監督的範疇。

根據刑事司法中的比例原則,當強制醫療對象的病情好轉,社會危害性降低,不必要再繼續對其進行強制醫療時,強制醫療就不再具有正當性。當被強制醫療人社會危險性降低,不需要繼續進行強制醫療時,強制醫療機構應當提出解除意見,並報請作出強制醫療決定的人民法院批准。

標籤:強制 醫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