緩刑之後能否成立累犯?
一、緩刑之後能否成立累犯
這要看具體的情況。不一定構成累犯,也不是絕對不構成累犯。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緩刑犯在考驗期滿後五年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應否認定為累犯問題的批覆》。
批覆指出,被判處有期徒刑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滿後五年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因前罪判處的有期徒刑並未執行,不具備刑法第六十五條規定的“刑罰執行充畢”的要件,故不應認定為累犯,但可作為對新罪確定刑罰的酌定從重情節予以考慮。
二、緩刑考驗期滿後怎麼辦
法律規定的緩刑考驗期有兩種:第一種是被判拘役的緩刑考驗期,最長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最短不得少於兩個月;第二種情形是被判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緩刑考驗期,最長為原判刑期以上5年以下,但最短不能少於一年。
如果緩刑犯在緩刑考驗期間內,沒有再犯新罪,也沒有違反緩刑人員必須遵守的規定的行為,就説明這種目的已達到,那麼,緩刑考驗期滿,原判的刑罰就沒有再執行的必要了。如果緩刑犯在緩刑考驗期間內再犯新罪,説明他沒有真誠悔改,適用緩刑達不到改造的目的,那麼,不論其犯的新罪是何種,是重罪還是輕罪,都應撤銷緩刑,在對其前罪後罪實行並罰的基礎之上,將其關押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六條
對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依法實行社區矯正,如果沒有本法第七十七條規定的情形,緩刑考驗期滿,原判的刑罰就不再執行,並公開予以宣告。
對犯罪分子適用緩刑是想通過對其判處刑罰但不予關押而達到改造罪犯的目的。如果緩刑犯在緩刑考驗期內,沒有再犯新罪也沒有違反緩刑人員必須遵守的規定的行為,就説明這種目的已達到,那麼,緩刑考驗期滿,原判的刑罰就沒有必要再執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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