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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期徒刑緩刑考驗期是多久?

有期徒刑緩刑考驗期是多久?

緩刑即暫緩執行刑罰,由特定的考察機構在一定的考驗期限內對罪犯進行考察,並根據罪犯在考驗期間內的表現,依法決定是否適用具體刑罰的一種制度。緩刑適用於哪些情況?有期徒刑緩刑考驗期是多久?本站小編整理了相關內容,詳情請看下文。

緩刑的適用對象:

其一是緩刑被判處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

其二是犯罪分子確有悔改表現,法院認為暫不執行所判刑罰也不致於再危害社會;

其三是罪犯不屬累犯和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

緩刑考驗期

根據我國刑法第73條的規定,拘役的緩刑考驗期為原判刑期以上1年以下,但不能少於2個月;有期徒刑的緩刑考驗期限為原判刑期以上5年以下,但是不能少於1年。緩刑的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判決確定之日,是指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在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前,即使對犯罪人已先行羈押,羈押的期間也不計算在緩刑考驗期限的時間之內,更不能將先行羈押的期間折抵緩刑考驗的時間。

罪犯在緩刑考驗期內,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服從監督;按照考察機關的規定報告自己的活動情況;遵守考察機關關於會客的規定;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或者遷居,應當經考察機關批准。緩刑罪犯參加勞動,應同工同酬。如果同時判處附加刑的,附加刑仍應執行。

以上是小編整理的有期徒刑緩刑的相關規定,罪犯在緩刑考驗期內,應當遵守相關規定,違反考驗期義務的,應當撤銷緩刑,原判刑罰繼續執行,如若遵守相關規定,則原判刑罰執行完畢。希望上述內容能夠幫到你,謝謝瀏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