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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編制人員緩刑的後果是什麼

事業編制人員緩刑的後果是什麼

我國事業編制人員的工資也是屬於由國家直接管理的,所以有些人也會把事業單位的這部分勞動者判為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行列當中的。事業編制人員當初也是經歷過各種考試和審核以後才能上崗的,內部的管理相對也比較嚴格,如果事業編制人員因為一些行為被判處緩刑的話,工資待遇等各方面都有影響。下面我們就一起來了解一下,事業編制人員緩刑的後果是什麼?

事業編制人員緩刑的後果是什麼?

2007年6月1日《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施行後被判處緩刑的人員(包括公務員和行政機關任命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將給予開除處分。法律的適用有溯及既往原則,因此分四種情況進行處理。

第一種情況:

2006年1月1日公務員法施行前被判處緩刑期滿、仍安排在公務員崗位上工作的行政機關公務員,經考核符合公務員條件的,予以登記為公務員,待遇按有關政策規定執行;不符合公務員條件的,予以調整到事業單位工作。

第二種情況:

2006年1月1日公務員法施行前被判處緩刑、公務員法施行後緩刑期滿的人員,以及2006年1月1日公務員法施行後至2007年6月1日《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施行前被判處緩刑的人員,沒有開除公職且在緩刑期間悔改表現好的,根據工作需要和崗位要求,經主管機關批准,可以調整到事業單位(不含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事業單位)工作,但須降低原任職務等級,同時降低薪級工資。

第三種情況:

2007年6月1日前被判處緩刑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在緩刑期間悔改表現好的,緩刑期滿後,根據工作需要和崗位要求,經主管機關批准,可以繼續在事業單位(不含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事業單位)工作。未實行人員聘用制度的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經主管機關批准可以繼續在原單位工作,但是這類人員的崗位等級和薪資等級都應相應降低。

第四種情況:

2007年6月1日後,對行政機關任命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被判處緩刑的,按國家有關規定,參照公務員法的有關規定,給予開除處分;對非行政機關任命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被判處緩刑的,可不作開除處分,但須降低其崗位等級和薪資等級。

此外,事業單位工勤人員被判處緩刑,在緩刑期間悔改表現好的,緩刑期滿後,根據工作需要和崗位要求,經主管機關批准可以繼續安排在原單位工作,其技術等級確定及工資待遇也應降低。

由此可見,事業編制人員緩刑的後果目前在我國分為了四種不同的情況,因為我國在06年1月1日以後頒佈了最新的條令,如果是在此之前被判處緩刑的話,那麼可以對事業在編人員進行工作崗位的調換,在06年1月1日到07年6月1日的這段期間被判處緩刑的事業編制人員的工資,職務都會相應的下調。

標籤:人員 後果 緩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