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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的犯罪構成界定

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的犯罪構成界定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的犯罪構成界定

(一)客體要件

侵犯的客體是國家的信用卡管理制度。

(二)客觀要件

客觀方面表現為妨害信用卡管理的行為。具體包括四種情形:

(1)明知是偽造的信用卡而持有、運輸的,或者明知是偽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運輸,數量較大的;

(2)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數量較大的;

(3)使用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信用卡的;

(4)出售、購買、為他人提供偽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信用卡的。

按照法律規定,行為人只要實施上述行為之一的,就構成本罪。

(三)主體要件

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單位不能成為本罪的主體。

(四)主觀要件

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並且一般均具有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

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會被判死刑嗎

刑法規定,構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量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由此可知刑法沒有對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規定死刑,所以觸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不會被判死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條之一

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量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明知是偽造的信用卡而持有、運輸的,或者明知是偽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運輸,數量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數量較大的;

(三)使用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信用卡的;

(四)出售、購買、為他人提供偽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的信用卡的。

當前,電信詐騙、洗錢犯罪等頻發,很多犯罪團伙利用購買他人銀行卡轉移贓款,因持卡人與使用人脱節,偵查機關即使對涉案銀行卡賬户予以監控,追蹤到了資金走向,仍無法追蹤到使用人,導致案件突破陷入僵局。針對銀行卡倒賣人利用控制他人進行銀行卡買賣的犯罪行為,應當準確理解刑法中的“非法持有”,可認定為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構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