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怎麼認定

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怎麼認定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怎麼認定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為選擇性罪名,既包含妨害行為(持有、運輸、出售、購買、非法提供、騙領)的選擇,也包含對象(偽造的信用卡、他人信用卡)的選擇,行為人只要實施一種行為侵害一種對象即可以成立本罪;行為人實施了兩種以上行為,侵害兩種對象的,仍為一罪,不實行並罰。

妨害信用卡管理,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明知是偽造的信用卡而持有、運輸的;

(二)明知是偽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運輸,數量累計在十張以上的;

(三)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數量累計在五張以上的;

(四)使用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信用卡的;

(五)出售、購買、為他人提供偽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的信用卡的。

違揹他人意願,使用其居民身份證、軍官證、士兵證、港澳居民往來內地通行證、台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護照等身份證明申領信用卡的,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身份證明申領信用卡的,應當認定為“使用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信用卡”。

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怎麼處罰

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量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明知是偽造的信用卡而持有、運輸的,或者明知是偽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運輸,數量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數量較大的;

(三)使用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信用卡的;

(四)出售、購買、為他人提供偽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的信用卡的。

竊取、收買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資料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從重處罰。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量刑一般在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者是拘役,可以同時處以罰金或者是單獨處以罰金,行為人只要有出售運輸信用卡行為就可以認定為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其他行為還包含有非法提供以及購買偽造的信用卡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