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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備死刑緩期二年執行條件有哪些?

具備死刑緩期二年執行條件有哪些?

我國刑法體系中,死刑是對犯罪分子最嚴厲的刑罰,死刑制度包括死刑立即執行和死刑緩期二年執行。那麼問題來了,什麼樣的情節下具備死刑緩期二年執行條件?下面本站小編整理了有關司法資料,讓我們一起學習瞭解下。

一、死刑什麼情況下可以判處緩期二年執行

對於死刑什麼情況下可以判處緩期二年執行,法律沒有規定,從司法實踐來看,一般應具備以下情節:

1、民憤不是極大的;

2、犯罪分子投案自首或者有立功表現的;

3、共同犯罪中有多名主犯,其中首要分子或者罪行最為嚴重的罪犯已判處死刑立即執行,其他主犯不具有最嚴重罪行的;

4、犯罪分子智力發育不全,屬於有限責任能力的;

5、由於被害人的明顯過錯,引起罪犯一時激憤而殺人的;

6、犯罪分子出於義憤而殺人的;

7、其他特殊應當留有餘地情形的。

二、死刑緩期二年執行是怎麼回事

死刑緩期二年執行是指對於應當判處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可以判處死刑同時宣告緩期二年執行。

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沒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滿以後,減為無期徒刑;如果確有重大立功表現,二年期滿以後,減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查證屬實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執行死刑。

一般來講,只要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絕大多數在二年以後會改判為無期徒刑甚至有期徒刑,因為罪犯在服刑期間大部分會被帶手銬或和腳鐐,再行犯罪的可能性很小,兩年考驗期滿後被執行死刑的非常鮮見。

三、死緩期間減刑有何規定?

1、死刑緩期執行的期間,從核准死刑緩期執行宣告之日起計算。

2、對死刑緩期執行罪犯的減刑,應當依法及時報送和裁定。

3、死刑緩期執行減為無期徒刑的,無期徒刑的刑期,從生效的法律文書宣告或送達之日起計算,原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的附加刑不變。

4、死刑緩期執行減為有期徒刑的,刑期從死刑緩期執行期滿之日起計算,原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的附加刑改為剝奪政治權利五年以上十年以下。

5、對死刑緩期執行經過一次或幾次減刑後,其實際執行的刑期不得少於十二年(不含死刑緩期執行的二年)。中國從建國到現在有判處死緩在2年以後執行死刑的案例。

由此可見,對於罪惡極大的犯罪分子,罪不至死的,還是可以判處死緩的,對其實行勞動改造。死刑緩期二年執行條件有兩個,一是罪犯罪不至死,二是不是必須執行死刑的。我國實行這樣的制度,也是貫徹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少殺、慎殺”的具體體現。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南陽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