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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監視居住最多判刑幾年

一、指定監視居住最多判刑幾年

指定監視居住最多判刑幾年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51條第2款規定,監視居住由公安機關執行。如果發現有違反應遵守的規定的,應及時報告監視居住決定機關,以便考慮是否變更強制措施。

1、根據《刑事訴訟法》第58條的規定,公檢法三機關採取監視居住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此外對各級代表實施監視居住時與取保候審的要求相同,也要注意遵守有關規定。

2、監視居住也有其解除、撤銷和變更情形,其原因與取保候審相同,監視居住通常變更為逮捕。對監視居住解除、撤銷和變更時,也要製作有關文書,向有關個人和單位宣佈和送達。

二、哪些人能適用監視居住

1、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2、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3、應當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有嚴重疾病或者正在懷孕、哺育自己嬰兒的婦女。

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羈押,司法機關在法定期限屆滿尚不能辦結案件的。

5、公安機關申請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但人民檢察院不予批准的。

6、持有效出入境證件,可能出境逃避追究刑事責任.但又不需要逮捕的。

三、被監視居住人有哪些義務

1、未經執行機關批准不得離開住處,無固定住處的,未經批准不得離開指定的居所;

2、未經執行機關批准不得會見他人;

3、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

4、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

5、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

一)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養人;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採取監視居住措施的。

在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期間,不得中斷對案件的偵查、起訴和審理。對於發現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期限屆滿的,應當及時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應當及時通知被取保候審、監視居住人和有關單位。

如上面所説的,指定監視居住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指定監視居住的嫌疑人未經執行機關批准不得離開住處,無固定住處的,未經批准不得離開指定的居所。

標籤:監視居住 判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