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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住所監視居住刑期折抵怎麼算

一、指定住所監視居住刑期折抵怎麼算

指定住所監視居住刑期折抵怎麼算

修改前的《刑事訴訟法》明確規定,監視居住不能折抵刑期。但是2013.1.1生效新《刑事訴訟法》第七十四條規定: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的期限應當折抵刑期。被判處管制的,監視居住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判處拘役、有期徒刑的,監視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

根據新《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三條:“監視居住應當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處執行;無固定住處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執行。對於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特別重大賄賂犯罪,在住處執行可能有礙偵查的,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執行。但是,不得在羈押場所、專門的辦案場所執行”,監視居住有兩種執行方式:一種是在被監視居住人的住所執行,另一種是在指定居所執行。

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處執行的,不能折抵刑期。因為,在被告人住處執行的沒有完全限制被監視居住人的自由,沒有嚴重影響被監視居住人的生活。新刑訴法之所以規定指定居所的監視居住可以折抵刑期,主要是考慮到居所執行的監視居住則基本是一種變相的羈押,對被監視居住人的限制程度加重。

監視居住符合哪些程序

監視居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在刑事訴訟中限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規定的期限內不得離開住處或者指定的居所,並對其行為加以監視、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種強制措施。監視居住是一種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必須符合法定程序。

1、對犯罪嫌疑人監視居住,應當製作呈請監視居住報告書,説明監視居住的理由、採取監視居住的方式以及應當遵守的規定,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製作監視居住決定書。監視居住決定書應當向犯罪嫌疑人宣讀,由犯罪嫌疑人簽名、捺指印。

2、監視居住應當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住處執行;無固定住處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執行。對於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在住處執行可能有礙偵查的,經上一級公安機關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執行。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的,不得要求被監視居住人支付費用。

3、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的,除無法通知的以外,應當製作監視居住通知書,在執行監視居住後二十四小時以內,由決定機關通知被監視居住人的家屬。(無法通知的情形消失以後,應當立即通知被監視居住人的家屬。無法通知家屬的,應當在監視居住通知書中註明原因。)

4、被監視居住人違反應當遵守的規定,公安機關應當區分情形責令被監視居住人具結悔過或者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情節嚴重的,可以予以逮捕;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對其先行拘留。

5、公安機關決定解除監視居住,應當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製作解除監視居住決定書,並及時通知執行的派出所或者辦案部門、被監視居住人和有關單位。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作出解除、變更監視居住決定的,公安機關應當及時解除並通知被監視居住人和有關單位。

雖然很多時候對刑事案件的嫌疑人、被告人採取監視居住措施,但多數情況下都是在其住所進行監視居住的,不過有些時候可能情況特殊就需要指定居所監視居住。按照《刑事訴訟法》中的規定,如果是這種情況下的監視居住,那麼日後就是可以折抵刑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