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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男方重婚罪要帶什麼證件嗎?

告男方重婚罪要帶什麼證件嗎?

一、告男方重婚罪要帶什麼證件嗎?

起訴男方重婚罪需要的證據包括結婚證件,以及朋友的證人證言,能夠證明對方出軌的一種現象。當然要想構成重婚罪的話,必須是與對方已經形成夫妻關係,或者是長期同居在一起,所以這方面的證據必須要保留。

重婚需要的證據具體分兩種情況:

1、 領取結婚證的法律婚姻:此種情況比較簡單,需要的證據有結婚登記或者偽造結婚證、與他人所生小孩出生證等直接證據。

2、以夫妻名義同居未領取結婚證的:此種情況由於沒有像上一種情況的直接證據,因此在收集證據的時候比較麻煩。

具體可以收集的證據有:朋友的證人證言、婚外情一方的保證書、懺悔書等、婚外情雙方同進同出的照片錄像等、雙方發的親密短信等等證據都可。

對重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58條的規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重婚罪立案標準是什麼?

1、與配偶登記結婚,與他人又登記結婚而重婚,也即兩個法律婚的重婚。有配偶的人又與他人登記結婚。

有重婚者欺騙婚姻登記機關而領取結婚證的,也有重婚者和登記機關工作人員互相串通作弊領取結婚證的。

2、與原配偶登記結婚,與他人沒有登記確以夫妻關係同居生活而重婚,此即為先法律婚後事實婚型。

3、與配偶和他人都未登記結婚,但與配偶和他人曾先後或同時以夫妻關係同居而重婚,此即兩個事實婚的重婚。

4、與原配偶未登記而確以夫妻關係共同生活,後又與他人登結婚而重婚,此即先事實婚後法律婚型。

5、沒有配偶,但明知對方有配偶而與已登記結婚或以夫妻關係同居而重婚。實踐中,應將重婚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加以區別;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是指不屬於重婚的婚外同居關係。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有關司法解釋,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而重婚屬於違法,受害人可以主張賠償,具體賠償金額需經過審理後結合案情實際判斷。

重婚行為將有可能構成我國犯罪行為,比如説明明有配偶,但是和他人以夫妻的名義對外生活,長期同居在一起。此時對於合法配偶來説,完全可以到法院直接進行起訴,但必須要提供證據,才能夠按照重婚罪定罪量刑。

重婚罪的當事人在觸犯我國的法律時,相關司法機關和民政部門對這類人員進行處罰,處以2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處罰這類違法人員。婚姻無過錯方想要離婚的,人民法院和民政部門予以支持,分配財產時賠償這類無過錯方。

在夫妻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如果是一方存在重婚的行為的,此時是重婚罪中的自訴人是需要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訴的,在刑事案件的處理正,最重要的是收集證據,此時是要運用證據,來證明對方與他人確實在外以夫妻名義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