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批准徵用土地罪既遂怎麼判?
一、非法批准徵用土地罪既遂怎麼判?
非法批准徵用土地罪既遂是會按照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者是拘役來進行處理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四百一十條【非法批准徵收、徵用、佔用土地罪】【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罪】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違反土地管理法規,濫用職權,非法批准徵收、徵用、佔用土地,或者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國家或者集體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非法批准徵用土地罪情節嚴重是指具有下情形之一的:
(1)非法批准徵用、佔用基本農田十畝以上的;
(2)非法批准徵用、佔用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三十畝以上的;
(3)非法批准徵用、佔用其他土地五十畝以上的;
(4)雖未達到上述數量標準,但非法批准徵用、佔用土地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三十萬元以上;造成耕地大量毀壞等惡劣情節的。
非法批准徵用土地罪從重處罰的情形是:
(1)非法批准徵用、佔用基本農田二十畝以上的;
(2)非法批准徵用、佔用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六十畝以上的;
(3)非法批准徵用、佔用其它土地一百畝以上的;
(4)非法批准徵用、佔用土地,造成基本農田五畝以上、其它耕地十畝以上嚴重毀壞的;
(5)非法批准徵用、佔用土地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五十萬元以上等惡劣情節的。
二、非法批准徵用土地罪的舉證責任是怎麼規定的?
公訴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舉證責任由人民檢察院承擔,自訴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舉證責任由自訴人承擔。
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必須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夠證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無罪、犯罪情節輕重的各種證據。嚴禁刑訊逼供和以威脅、引誘、欺騙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證據,不得強迫任何人證實自己有罪。必須保證一切與案件有關或者瞭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觀地充分地提供證據的條件,除特殊情況外,可以吸收他們協助調查。
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書、人民檢察院起訴書、人民法院判決書,必須忠實於事實真象。故意隱瞞事實真象的,應當追究責任。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有權向有關單位和個人收集、調取證據。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如實提供證據。
行政機關在行政執法和查辦案件過程中收集的物證、書證、視聽資料、電子數據等證據材料,在刑事訴訟中可以作為證據使用。
對涉及國家祕密、商業祕密、個人隱私的證據,應當保密。
凡是偽造證據、隱匿證據或者毀滅證據的,無論屬於何方,必須受法律追究。
在當代的社會,目前如果是違反法律當中的規定批准徵用土地是屬於一種違法的行為情節,嚴重的情況之下還有可能會構成犯罪行為,畢竟這是屬於相關國家機關的工作人員,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的具體行為。所以必須要嚴肅的來進行一定的處理,比如説按照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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