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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徵用土地罪既遂如何判刑

非法徵用土地罪既遂如何判刑

一、非法徵用土地罪既遂如何判刑

違反土地管理相關法規,非法佔用耕地改作他用,數量較大,造成耕地大量毀壞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據處或者單處罰金。

單位犯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規定處罰。

(一)非法佔用並毀壞防護林地、特種用途林地數量分別或合計達五畝以上;

(二)非法佔用並毀壞其他林地數量達到十畝以上;

(三)非法佔用並毀壞規定的林地,數量分別達到相應規定的數量標準的百分之五十以上;

(四)非法佔用並毀壞規定的林地,其中一項數量達到相應規定的數量標準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兩項數量合計達到該項規定的數量標準。

二、非法佔用農用地罪、佔用土地罪和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罪的界限是什麼

此三罪相同之處都是與土地資源有關;並且在主觀方面均表現為故意。

不同之處表現為:

(1)侵害的客體不同。

非法佔用耕地罪的客體是對耕地的法律保護制度;而非法批准徵用、佔用土地罪和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罪所侵害的客體均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職務行為的廉潔性和正當性。

(2)客觀方面不同。

非法佔用耕地罪在客觀上表現為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佔用耕地改作他用,數量較大,造成耕地大量毀壞的行為,而非法批准徵用、佔用土地罪和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罪在客觀上都表現為徇私舞弊,違反土地管理法規,濫用職權。通常表現為弄虛作假,欺上瞞下,掩蓋事實真相;或違反《土地管理法》等有關土地管理法規中關於批准徵用、佔用土地以及出讓土地使用權的規定,不正確地行使批准徵用、佔用土地或者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職權。

(3)主體不同。

非法佔用耕地罪的主體是一般生體,而非法批准徵用、佔用土地罪和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國家機關工作人員。

在認定非法佔用農用地罪的時候,需要和佔用土地罪以及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罪的界限,三者在主觀上都是故意的行為,但所侵犯的客體以及客觀方面都是不一樣的,非法佔用農用地罪的量刑一般是在五年以下的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