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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傳喚的相關規定包括什麼?

治安傳喚的相關規定包括什麼?

需要傳喚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接受調查的,經公安機關辦案部門負責人批准,使用傳喚證傳喚。對現場發現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人民警察經出示工作證件,可以口頭傳喚,但應當在詢問筆錄中註明。

公安機關應當將傳喚的原因和依據告知被傳喚人。對無正當理由不接受傳喚或者逃避傳喚的人,可以強制傳喚。

1、治安傳喚的時間一般情況下不能超過8個小時。

2、如果有可能被行政拘留,治安傳喚的時間不能超過24個小時。

3、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公安機關傳喚後應當及時詢問查證,詢問查證的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情況複雜,依照本法規定可能適用行政拘留處罰的,詢問查證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公安機關應當及時將傳喚的原因和處所通知被傳喚人家屬。

治安傳喚的方式有口頭傳喚和傳喚證傳喚兩種。被傳喚者無正當理由不接受傳喚或者逃避傳喚的,公安機關可以採取強制傳喚。

治安傳喚是指公安機關在治安案件查處中要求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在指定的時間到達指定的地點接受詢問調查的一種公安行政法律措施。

治安傳喚是—種帶有強制性的限制人身自由的法律措施,具有通常的法律約束力,因而只能由公安機關實施,其他任何機關、團體和個人都不得對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人進行傳喚。但實踐中,公安機關,特別是—些基層派出所,他們或者為解決警力不足的問題,或者由於怕麻煩、圖省事的原因,讓保安人員、聯防隊員或治保會成員去傳喚當事人,甚至由他們強制帶到公安機關,還有的用打電話、捎口信的方式進行“傳喚”,這種做法嚴重違背現行法律規定的精神,是對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的侵犯,應當予以及時糾正。

我國的公安機關對治安案件的嫌疑人也是可以進行傳喚的,但是此時需要注意的是,治安案件的嫌疑人被傳喚時,一定是要嚴格的遵守法定的程序的,在面對嫌疑人在異地的情況,我國的公安機關也可以進行傳喚。

標籤:治安 傳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