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位置:首頁 > 法律顧問 > 法律

公安機關傳喚

法律2.72W
公安機關傳喚
公安機關傳喚有哪些注意事項

公安機關應當將傳喚的原因和依據告知被傳喚人。對無正當理由不接受傳喚或者逃避傳喚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以及法律規定可以強制傳喚的其他違法行為人,可以強制傳喚。強制傳喚時,可以依法使用手銬、警繩等約束性警械。


公安機關應當及時將傳喚原因和處所通過電話、手機短信、傳真等方式通知被傳喚人家屬。公安機關傳喚違法嫌疑人時,其家屬在場的,應當當場將傳喚原因和處所口頭告知其家屬,並在詢問筆錄中註明。


被傳喚人拒不提供家屬聯繫方式或者有其他無法通知的情形的,可以不予通知,但應當在詢問筆錄中註明。使用傳喚證傳喚的,違法嫌疑人被傳喚到案後和詢問查證結束後,應當由其在傳喚證上填寫到案時間和詢問查證結束時間並簽名。拒絕填寫或者簽名的,辦案人民警察應當在傳喚證上註明。


綜上所述,被告在執行監視居住的,説明其有犯罪嫌疑,只不過公安機關出於人道主義對其沒有拘留。因辦案需要,公安機關對其發出傳喚命令後,要主動配合,儘快的到公安機關接受調查詢問。態度惡劣,不服從傳喚的,其直接後果就是被拘留,甚至是執行逮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