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擅離、玩忽軍事職守罪既遂有哪些懲罰

擅離、玩忽軍事職守罪既遂有哪些懲罰

一、擅離、玩忽軍事職守罪既遂有哪些懲罰?

擅離、玩忽軍事職守罪既遂的,一般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別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

第四百二十五條【擅離、玩忽軍事職守罪】指揮人員和值班、值勤人員擅離職守或者玩忽職守,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別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戰時犯前款罪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擅離、玩忽軍事職守罪既遂逮捕嫌疑人的條件有哪些?

(一) 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

(二) 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

(三) 採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而有逮捕必要。

三、擅離、玩忽軍事職守罪的緩刑適用條件有哪些?

對於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週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週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

(一)犯罪情節較輕;

(二)有悔罪表現;

(三)沒有再犯罪的危險;

(四)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四、擅離、玩忽軍事職守罪的量刑原則有哪些?

1、量刑應當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堅持罪刑法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罪責刑相適應的基本原則,根據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決定判處被告人的刑罰。

2、量刑既要考慮犯罪行為的社會危害性,又要考慮被告人的主觀惡性等情況,實現懲罰和預防犯罪的目的。

3、量刑應當貫徹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做到該嚴則嚴,當寬則寬,寬嚴相濟,罰當其罪,實現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統一。

4、量刑要綜合考慮不同時期、不同地區的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和社會治安形勢,確保刑罰目的的實現。但對於同一地區、同一時期、案情相同或者相似的案件,對被告人判處的刑罰應當基本平衡。

可見,我國法律制度中對擅離、玩忽軍事職守罪規定了好幾個不同的量刑幅度,作為指揮,值班或者執勤人員,在工作過程中應該嚴格履行工作職責,個人的玩忽職守行為可能會造成特別嚴重的後果,同時自身也有可能已經涉嫌刑事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