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離軍事職守罪既遂怎麼判刑?
一、擅離軍事職守罪既遂怎麼判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四百二十五條 指揮人員和值班、值勤人員擅離職守或者玩忽職守,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別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戰時犯前款罪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犯罪特徵是什麼
本罪具有如下構成特徵:
1、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軍事機關的管理活動。
2、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擅離職守或者玩忽職守,造成嚴重後果的行為。擅離職守,是指未經批准私自離開正在工作的指揮崗位或者值班、執勤崗位。玩忽職守,是指在履行指揮、值班、執勤職責時,嚴重不負責任,不履行上述職責或者不正確履行上述職責。造成嚴重後果,是本罪客觀方面的必備內容,它是指由於擅離職守或者玩忽職守,致使軍事利益遭受危害,比如貽誤戰機致使戰鬥(爭)失敗、讓敵特乘機混入軍事禁區並造成重大破壞,等等。
3、本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現役軍人中的軍事指揮人員、值班人員、執勤人員。
4、本罪在主觀方面出自為過失,即行為人對因自己的擅離職守或者玩忽職守而造成的嚴重後果存在過失的心理態度,包括過於自信的過失於疏忽大意的過失。
三、犯罪認定是怎麼樣的?
本罪與非罪行為的界限
區分本罪與非罪行為的關鍵在於是否造成嚴重後果。只有造成了嚴重的後果才能構成本罪,否則,不能作為犯罪處理。
本罪與玩忽職守罪的界限
玩忽職守罪被規定在刑法分則第九章“瀆職罪”中。所謂玩忽職守罪,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玩忽職守罪在犯罪主體、侵犯客體、行為表現內容等方面均有別於擅離、玩忽軍事職守罪。具體表現為如下方面:
(一)侵犯的客體不同。玩忽職守罪所侵犯的客體是國家機關的管理活動,而本罪侵犯的客體限定為國家軍事機關的管理活動。
(二)客觀行為表現不同。玩忽職守行為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而本罪表現為私自脱離軍事指揮、值班、值勤崗位或者對上述崗位不負責任,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其軍事指揮、值班、值勤職責。
(三)犯罪主體不同。玩忽職守罪的主體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本罪的主體是負有指揮、值班、值祕責任的軍人。
軍事崗位在我們國家是非常的重要的,尤其是在戰爭年代,堅守自己的崗位將會維護國家的安全,否則很容易引起重大事故的發生,因此我們國家《刑法》當中規定了擅離軍事職守罪的量刑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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