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減刑的最大幅度是多少

減刑的最大幅度是多少

根據我國關於減刑的最新規定來看,包括職務犯罪在內的三類犯罪的罪犯,要是被判處死緩的話,減刑之後實際服刑的期限是不能少於22年的。這其實就是對減刑幅度的一種限制,那麼實踐中我國減刑的最大幅度是多少呢?請跟隨本站小編一起在下文中進行深入瞭解。

一、減刑的最大幅度是多少

減刑以後實際執行的刑期不能少於下列期限:

(一)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於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處無期徒刑的,不能少於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刑事訴訟法第五十條第二款規定限制減刑的死刑緩期執行的犯罪分子,緩期執行期滿後依法減為無期徒刑的,不能少於二十五年,緩期執行期滿後依法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於二十年。

二、申請減刑的程序是怎樣的

為了保證正確適用減刑,刑法第79條對減刑的程序作了明確規定,即“對於犯罪分子的減刑,由執行機關向中級以上人民法院提出減刑建議書。人民法院應當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對確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實的,裁定予以減刑。非經法定程序不得減刑。”根據這一規定及有關司法解釋,適用減刑在程序上應當把握以下幾點:

1、監獄等刑罰執行機關無權決定對罪犯適用減刑,而只能向有關人民法院提出對罪犯適用減刑的建議。

2、對罪犯適用減刑的決定權由中級以上人民法院行使。基層人民法院無權決定對罪犯適用減刑。

3、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審理減刑案件的人民法院因罪犯判處的刑種不同而有所區別,具體如下:

(1)對於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和無期徒刑罪犯的減刑,由罪犯服刑地的高級人民法院根據省、自治區、直轄市監獄管理機關審核同意的監獄減刑建議書裁定。

(2)對於被判處有期徒刑(包括減為有期徒刑)、拘役、管制,以及被宣告緩刑的罪犯的減刑,由罪犯服刑地的中級人民法院根據當地執行機關提出的減刑建議書裁定。

4、人民法院審理減刑案件,應當組成合議庭進行。對於重要罪犯的減刑以及合議庭意見有分歧或者有其他特殊情況的,應當提交本院審判委員會決定。

5、對於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無期徒刑、有期徒刑罪犯的減刑,有關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減刑建議書之日起1個月內依法裁定;案情複雜或者情況特殊的,可以延長1個月。

6、對於被判處拘役、管制或者被宣告緩刑罪犯的減刑,有關法院應當自收到減刑建議書之日起1個月內依法裁定,不得延長時間。

實踐中,針對不同的刑罰,規定的減刑的最大幅度是不同的,其中被判管制、拘役以及有期徒刑的罪犯,不能少於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但要是被判無期徒刑的話,那麼實際服刑的時間不能少於13年。當然要是死緩的話,那麼情況就有點複雜了,需要根據不同情況作出處理。

標籤:減刑 大幅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