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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院,認罪認罰存在的問題有哪些

一、檢察院認罪認罰存在的問題

檢察院 認罪認罰存在的問題有哪些

1.認罪認罰了還需要請律師嗎

刑事案件請律師要趁早。如果已經錯過最佳時機,需不需要請律師,就要充分考慮案件所處階段和個案具體情況。一般認罪認罰案件,律師辯護主戰場在審查起訴階段。如果案件已經到了法院階段,簽署了認罪認罰具結書的,再請律師一般情況下意義不大。

如果案件還沒到法院,這時候要分析個案情況。請律師好處是,對於一些是否構罪有爭議的案件、案件證據有缺陷的案件、辦案程序有重大瑕疵的案件,律師可以綜合判斷有沒有無罪的可能。如果案件確實有問題,可以放手一搏爭取無罪或者不起訴;如果無罪概率較小,也可以指出案件的問題,與檢察機關做量刑協商,爭取更為寬緩的量刑建議。

2.適用階段和適用案件範圍

適用階段:認罪認罰從寬制度貫穿刑事訴訟全過程,適用於偵查、起訴、審判各個階段。

適用範圍:所有刑事案件都可以適用,不能因罪輕、罪重或者罪名特殊等原因而剝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願認罪認罰獲得從寬處理的機會。但“可以”適用不是一律適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認罪認罰後是否從寬,由司法機關根據案件具體情況決定。

3.認罪認罰後可以反悔嗎

可以反悔,但要考慮反悔的後果。檢察院起訴前反悔的,具結書失效,人民檢察院應當在全面審查事實證據的基礎上,依法提起公訴。法院審判階段反悔的,案件審理過程中,被告人反悔不再認罪認罰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審理查明的事實,依法作出裁判。不再享有量刑“優惠”。

4.認罪認罰案件如何保障被害人的權益

辦理認罪認罰案件要求在保護被告人合法權益的同時,也要保護好刑事被害人的合法權益。辦理認罪認罰案件,辦案機關應當聽取被害人及其代理人的意見,並將被告人與被害人是否達成諒解協議作為量刑的重要考量因素。作為刑事案件被害人,如果辦案機關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走認罪認罰程序,處罰過輕,則可以積極提出要求。辦案機關一般會敦促刑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向被害人賠禮道歉,退贓退賠,賠償損失。

二、認罪認罰具結書是什麼

認罪認罰具結書即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主動承認自己錯誤或罪行,並且認真悔過自新而簽署的一種認定罪行的法律文書,坦白自己犯罪行徑,並願意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具結書作為一種法院從寬處理的依據,具有其存在的意義。這個具結書是由法院出具的,如果被告簽署,就代表其對自己的罪行認同,並且接受懲罰。一般來説,簽好這個具結書後,法院會酌情從寬處理。

認罪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願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對公訴機關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實及罪名沒有異議,並簽署具結書。認罰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對檢察機關建議判處的刑罰種類、幅度及刑罰執行方式均沒有異議。是否積極退贓、退賠,主動繳納罰金,積極賠償被害人損失,也是評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認罰的重要標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同意適用速裁程序、簡易程序的,不影響“認罰”的認定。

綜上所述,針對這個問題答案是這樣的,我國的認罪認罰制度是一項非常重要的制度,但是關於認罪認罰存在的問題無論是在理論界還是實務界都存在大量的爭議。比如,行為人認罪認罰了那麼這個人還需要請律師嗎、行為人認罪認罰之後這個人可以反悔嗎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