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在檢察院認罪是陷阱嗎?
在我國檢察院與法院有較為清晰的區別,前者是法律的監督機關,主要負責案件的審查逮捕;後者是國家的審判機關,主要負責各類案件的最終審判。兩者相互配合,檢察院有依法監督法院審判的權利,且可以針對審判結果提出意見等,那麼,檢察院是否可以要求嫌疑人認罪呢?檢察院認罪是陷阱嗎?
一、檢察院是否可以要求嫌疑人認罪呢?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四條,犯罪嫌疑人自願認罪,同意量刑建議和程序適用的,應當在辯護人或者值班律師在場的情況下籤署認罪認罰具結書。
1、要根據具體案件而定,如果犯罪證據充分的,認罪説明態度好,如果犯罪證據不充分的,認罪反而對自己不利。
2、如果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那即使不認罪,又有何意義?
3、如果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那又何必認罪?
4、法律規定:認罪悔罪的,可以從輕處罰;你既然能上網,那肯定是被取保的,最終的刑罰基本上也是緩刑,如果拒絕認罪的,那就要判處實刑了,正常情況下,不認罪的人,不得判處緩刑。
5.受賄被檢察院拘留,認罪與批捕沒有直接關係,只要符合逮捕條件就應當逮捕。《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九條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採取取保候審尚不足以防止發生下列社會危險性的,應當予以逮捕:
(一)可能實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會秩序的現實危險的;
(三)可能毀滅、偽造證據,干擾證人作證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對被害人、舉報人、控告人實施打擊報復的;
(五)企圖自殺或者逃跑的。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或者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曾經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應當予以逮捕。被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取保候審、監視居住規定,情節嚴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6、如證據不充分,確定犯罪行為,可以在檢察院簽訂認罪書。
二、檢察院問話辦案程序是什麼樣的?
1、傳喚時效
關於傳喚的時效問題,需要注意區分刑事傳喚和治安傳喚兩種情況: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十二小時;案情特別重大、複雜,需要採取拘留、逮捕措施的,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八十三條第一款規定: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公安機關傳喚後應當及時詢問查證,詢問查證的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情況複雜,依照本法規定可能適用行政拘留處罰的,詢問查證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2、傳喚程序
(一)在消防執法過程中,需要傳喚的,承辦執法人員應當填寫《傳喚證》呈批報表,報領導批准後,出具《傳喚證》。
(二)承辦執法人員依法將《傳喚證》送達被傳喚人;被傳喚人應當在《傳喚證》回執上簽名或蓋章,並註明收到日期。
(三)對被傳喚人無正當理由拒不接受傳喚或逃避傳喚的,經領導批准,依法實施強制傳喚。
(四)被傳喚人傳喚到案後,應及時進行訊問查證,製作訊問筆錄,每次訊問時間不得超過24小時。
(五)對當場發現違反消防法律、法規的行為,承辦人員可以口頭傳喚有關人員。宣佈口頭傳喚時,承辦人員應當説明傳喚的理由,並在訊問時將口頭傳喚的情況記入筆錄。
綜上所述,“檢察院認罪是陷阱嗎”的問題,可以這麼理解,在檢察院籤認罪書從一定程度上證明嫌疑犯的犯罪行為已經確定,如果簽了認罪書是認罪態度良好的表現,當移交人民法院審判時可以依據情況量刑。因此,如果沒有充分的無罪證明一般建議在檢察院認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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