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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攜帶彈藥危及公共安全罪既遂如何處罰?

一、非法攜帶彈藥危及公共安全罪既遂如何處罰

非法攜帶彈藥危及公共安全罪既遂如何處罰?

非法攜帶彈藥危及公共安全罪,危及公共安全,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刑法》

第一百三十條 非法攜帶槍支、彈藥、管制刀具或者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蝕性物品,進入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危及公共安全,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二、非法攜帶彈藥危及公共安全罪構成要件有哪些

1、客體要件

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正常管理活動,以及公民的人身、財產安全。懲治此種犯罪是為了保護公共物品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安全,維護廣大人民羣眾的利益。

2、客觀要件

客觀方面表現為非法攜帶槍支、彈藥、管制刀具、危險物品進入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情節嚴重的行為。

所謂攜帶,是指隨身佩帶、夾帶或手中握持。所謂非法,是指違反有關法律規定而攜帶,即依法不能攜帶上述物品進人公共場所或公共交通工具而仍決意攜帶。如果屬於合法攜帶,如配備公務用槍的警察執行公務帶槍進人公共場所,或從事運輸危險物品的人員依法辦理有關的託運手續攜帶進站上車的,就不能構成本罪。

3、主體要件

主體為一般主體。凡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

4、主觀要件

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即行為人明知是槍支、彈藥、管制刀具而非法攜帶。至於其犯罪目的則可能是多種多樣的,如有的是為了進行其他犯罪而攜帶;有的是為了帶回家使用,等等。不論出於什麼目的,都不影響犯罪的成立。

如果行為人確實不知道,被他人利用而攜帶,由於主觀上沒有故意,因此不構成犯罪。

非法攜帶彈藥彈藥的行為是侵犯了國家對彈藥管理的規定,也會擾亂公共安全的秩序,只要造成嚴重的情形就可以追究當事人的刑事責任,一般在處罰時就會按犯罪的情形大小來進行判定,其目的性就是為了讓違法者為自己的行為付出該有的代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