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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攜帶槍支危及公共安全罪既遂法院如何判?

非法攜帶槍支危及公共安全罪既遂法院如何判?

一、非法攜帶槍支危及公共安全罪既遂法院如何判?

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本罪是指非法攜帶槍支、彈藥、管制刀具或者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蝕性物品,進入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危及公共安全,情節嚴重的行為。非法攜帶槍支、彈藥、管制刀具、危險物品危及公共安全,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二、非法攜帶槍支危及公共安全罪的法律規定是什麼?

(一)構成要件的內容

本罪客觀行為中的攜帶,是指在進入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時,將槍支、彈藥、管制刀具及其他危險物品帶在身上或者置於身邊,使其置於行為人現實的支配之下的行為。由於本罪是具體的危險犯,故需要根據攜帶物品的種類、數量、殺傷力的強弱,公共場所與公共交通工具的特點,攜帶的方式、方法、次數,已經形成的危險狀態等判斷攜帶行為是否危及公共安全。

(二)責任形式

本罪屬於故意犯罪,行為人明知是槍支、彈藥、管制刀具或者其他危險物品而攜帶,並明知自己進入了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才可能成立本罪。

三、哪些行為視為非法攜帶槍支危及公共安全罪?

(一)攜帶槍支或者手榴彈的;

(二)攜帶爆炸裝置的;

(三)攜帶炸藥、發射藥、黑火藥五百克以上或者煙火藥一千克以上、雷管二十枚以上或者導火索、導爆索二十米以上的;

(四)攜帶的彈藥、爆炸物在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發生爆炸或者燃燒,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

(五)具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為人非法攜帶法律中所規定的爆炸物進入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雖未達到上述數量標準,但拒不交出的,依照相關的法律規定定罪處罰;攜帶的數量達到最低數量標準,能夠主動、全部交出的,可不以犯罪論處。

非法攜帶槍支危及公共安全的行為將會視為一種性質非常惡劣的違法犯罪的行為,我國相關的法律的規定中對於這種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行為的將處以一定期限的有期徒刑,並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後果。如果造成了一定損失的還需要進行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