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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對辯護人偽造證據罪的立案標準如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對辯護人偽造證據罪的立案標準如何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對辯護人偽造證據罪的立案標準如何

1、只要辯護人出於故意,實施了偽造證據的行為就構成犯罪,應當予以立案;

2、辯護人的行為方式包括偽造證據、幫助當事人偽造證據以及威脅、引誘證人違背事實改變證言或者作偽證等。

刑事案件中,絕大多數的情況下辯護人都是職業律師,律師自身也非常清楚偽造證據要面臨的法律後果,而且對於司法機關或辯護方提供的證據都是要調查的,偽造的證據或者調查證據的程序不合法的話,這些證據都不可以被使用的。

二、偽造證據罪怎麼量刑的?

此罪屬於行為犯,只要辯護人實施了偽造證據、隱匿證據或者毀滅證據的行為,都必須受法律追究,應當立案追訴。行為人犯此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事訴訟中,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毀滅、偽造證據,幫助當事人毀滅、偽造證據,威脅、引誘證人違背事實改變證言或者作偽證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提供、出示,引用的證人證言或者其他證據失實,不是有意偽造的,不屬於偽造證據。

三、偽造證據罪的構成要件是什麼?

1、客體要件

本罪所侵害的客體是司法機關的正常活動,對象則是當事人。

如果不是幫助當事人而是幫助當事人以外的他人毀滅、偽造證據,則不能構成本罪。所謂當事人,既包括刑事訴訟的當事人,如被害人、自訴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及被告人等,又包括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如原告、被告、共同訴訟人、第三人等,還包括行政訴訟的當事人如原告、被告等。

2、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幫助當事人毀滅、偽造證據。所謂幫助,是指為當事人毀滅、偽造證據準備工具、掃除障礙、出謀劃策、提供條件、撐腰打氣、堅定其毀滅、偽造證據信心等。其既可以表現為體力上的、物質上的幫助,也可以表現為精神上的、心理上的支持。既可以是在訴訟中,有時也可以是在訴訟前。

本罪為情節犯。幫助當事人毀滅、偽造證據的行為,必須達到情節嚴重的程度,才能構成本罪。雖有幫助當事人毀滅、偽造證據的行為,但如不屬於情節嚴重,也不能以本罪論處。所渭情節嚴重,則主要是指動機卑劣的:多次進行幫助的;幫助重大案件的當事人的;因其幫助行為導致訴訟活動無法進行、中止的;造成錯案的;影響惡劣的;等等。

3、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即年滿16週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構成本罪。

4、主觀要件

本罪的主觀方面是故意。即行為人明知對方是案件的當事人但為了達到幫助當事人的目的仍決意實施幫助其毀滅偽造證據的行為。

辯護人有偽造證據的行為,並且是出於主觀故意進行的,可以認定為偽造證據罪,這項罪名侵犯的客體是司法機構的正常管理活動,侵犯的對象是案件的當事人,犯罪的主體屬於一般的主體,可以是年滿16週歲,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